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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玉林市机动车辆驾驶员考试场场地、车辆租赁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74号

  玉林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收取考试场租赁场地、车辆费用的请示》收悉。为适应机动车辆驾驶员考试工作发展的需要,你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为学习驾驶员提供训练场地、车辆租赁服务,为弥补租赁成本,经研究,同意向学习驾驶员收取场地、车辆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习驾驶员租用场地、道路进行训练的收费标准按车型类别收取。即对驾驶大型汽车的学员,按每人.日55元,小型汽车按每人.日50元,三轮摩托车按每人.日25元,二轮摩托车按每人.日20元收取。

  二、学习驾驶员租赁车辆进行训练的收费标准,按大型汽车每辆.小时45元,小型汽车每辆.小时40元,三轮摩托车每辆.小时20元,二轮摩托车每辆.小时15元收取。该标准已含所配备的教练员工资、场地租赁费、油料费、道路、车辆维修及养路费等费用。

  三、汽车大、小车辆划分标准。货车2吨(含2吨)以上,客车20座(含20座)以上为大型车;货车2吨以下,客车20座以下为小型车。

  四、提供训练场地、车辆租赁服务及租赁时间,应以学员自愿为前提,不能搞强制租赁。同时要向社会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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