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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6 生效日期: 1996-06-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机电工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机电产品是现代高科技的主要载体,能否大批量尤其是成套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衡量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科技和工业水平的重要标志。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特别是成套设备出口”。实施这一战略,不仅是发展对外贸易,增强出口后劲的根本措施,也是振兴机电工业,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省是国家的老工业基地,机电工业门类比较齐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共同努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同全国特别是同先进省份相比,我省的差距在拉大,位次在后移,所占比重在缩小,这一状况与我省的经济地位很不相称。1995年,我省机电工业总产值占全国的4.5%,而机电产品出口额仅占0.8%;全国机电产品出口比上年增长37.1%, 而我省只增长13.2%; 全国机电产品出口占全国外贸出口的比重为29.5%(今年1一4月上升到32.3%),而我省只有15.1%;我省机电产品出口总额在全国已降到了第13位。因此,必须采取得力和有效措施,制定扶持和鼓励政策,动员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大力推进机电产品出口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努力深化企业改革,增强出口企业活力


  (一)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积极促进机电生产企业和外(工)贸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对符合条件的机电出口企业,要优先列入全省或各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使更多的机电出口企业通过转机建制,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外向型企业。同时,要促使各机电出口企业和外(工)贸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降低出口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机电出口企业和外(工)贸公司通过兼并、收购、租赁、委托经营和资产划转等方式,组建以产权为纽带,科工贸相结合的外向型企业集团,推动有条件的机电出口企业向国际化、集团化、大型综合商社发展。
  (三)根据国家机电办、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增加出口创汇浮动比例计提工资的通知》(国机出(1993)7号)精神, 对实行工效挂钩的机电出口企业,在原核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和工资现状,再增加与出口总额( 或收汇总额)增长挂钩的比例系数, 实行工资总额与出口增长和经济效益双挂钩。

  二、加强出口生产体系建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一)要根据全省机电产品出口“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发展纲要,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口有较大潜力的机电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纳入全省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全省技术改造投资的重点,加速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的更新换代。省里重点抓好机电产品年出口创汇过500万美元的外(工) 贸公司和年出口创汇过200万美元的机电生产企业。各地、 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培植一批机电产品出口骨干企业。到“九五”末,全省力争建成20家出口过千万美元、50家出口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到2000年, 全省机电产品出口总额超过10亿美元,占全省外贸出口的20%;年均增长20%,高于全国15%的计划增长速度。
  (二)大力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在继续发挥传统支柱产品出口优势的同时,努力提高机电出口产品档次,不断提高技术密集、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出口比重,扶持高新技术和大型成套机电产品的出口,重点是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自行车,船舶,锅炉,包装机械,视听和电子医疗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数控、专用、组合机床和精密高效的重型机床,以拖拉机、柴油发动机、割晒机、农用汽车为主体的农用机械和由大型变压器、高中压开关柜、电线电缆组成的输变电设备等。到“九五”末,力争全省机电仪等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出口总额占全省机电出口总额的80%以上。
  (三)跟踪国际市场,加快新产品的开发步伐。鼓励和支持机电出口生产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强化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工作。每年从省新产品开发基金中拿出四分之一,用于支持机电出口生产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研制。
  (四)建立湖北省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基金来源及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省机电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研究拟定,报省政府审定。
  (五)加强对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增强我省机电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提高竞争力;全面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 加强和完善机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抓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出口产品安全认证工作。

  三、优先解决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
  (一)对年出口机电产品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外 (工)贸公司、 年出口百万美元以上和出口产值占全厂总产值50%以上的机电出口生产企业所需流动资金, 银行要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对有市场,有效益,还贷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有关银行应随其出口增长相应增加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二)开展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有关银行对机电产品出口,要积极开展“打包”贷款业务。对大型和成套设备的出口及大宗机电产品出口,国家进出口银行及其它银行要积极开展中长期卖方和买方信贷业务。
  (三)积极支持重点机电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省机电办会同省中行帮助企业用好国家支持我省的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料件外汇贷款,并根据国家的规定,允许该项贷款先还贷后结汇。对确有出口合同且效益好的出口产品,按照借外汇、还外汇的原则,各家银行要优先贷款,保证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四)银行对资信好的机电外(工)贸公司,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由企业开具保函,贷款不需抵押。授信对象、授信额度由银行决定。今年可由省中行等商省机电办选择2一3家企业进行授信额度试点。
  (五)国税部门要继延谩?BR>
  (七)代征业务费开支。
  (八)经批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
  (九)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按有关政策的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做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布执行。
  审计、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同级散装办给予处罚:
  (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不予办理《漳州市水泥产品统一公告》。
  (二)未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以10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收取的滞纳金全部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拒报、瞒报统计数字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办移送统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截留、挪用或者私自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政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办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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