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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加强监护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30 生效日期: 1996-04-30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咸宁地区行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湖北境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的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5号文件和全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工作的领导。
   省成立“湖北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安排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全面监护,制定无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和管理,组织开展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协调道口的拆除、合并、改建等项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省道口办),在省经贸委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全省铁路沿线有关地市县要结合实际,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把这项工作抓落实。

  二、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地要在今年内组织力量拆除非法设置的道口。
  (一)对一公里以内或者一个村庄有多处道口的要逐步合并或关闭,原则上只允许保留一处。
  (二)对原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要在两年内一律设置专人监护。监护人员由当地道口办公室本着“就近、择优”的原则选聘,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职责和作业纪律。
  (三)监护人员上岗前必须由铁路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取得监护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
  公安、交通、城建、农机、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特别是大中型客车、个体营运车辆及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一)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者停留。
  (二)铁路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教育火车司机加强望,通过道口之前必须鸣笛告警。
  (三)武汉、襄樊铁路分局要派得力人员参加各级道口办的管理,支持道口办的日常工作。
  (四)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道口交通治安的巡察,依照《铁路法》,严厉打击破坏铁路设施和扰乱铁路运输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
  (五)已监护的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由铁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各级经贸委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四、征收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的标准和使用规定。
  对省内机动车辆(含参加营运的拖拉机)征收道口安全监护费。征收标准为:
  (一)载重10吨(含10吨)以上货车及20座以上客车每辆年收费30元,载重10吨以下货车及19座以下客车每辆年收费20元。
  (二)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参加营运的拖拉机每辆年收费10元。
  (三)道口安全监护费由省交通部门在征收养路费或其它交通规费时一并代征,并可提取代征总额5%的费用。对道口安全监护费征收的税金先征后返。
  (四)道口监护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若有违反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省内地方铁路和各企、事业单位的铁路专用线道口,按通知要求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监护管理,确保道口通行安全。

  六、本通知从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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