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百地价费字[2001]36号
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地直中小学校、百色铁路中学校: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2001年2月2日传真通知(桂机(2001)138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精神,从稳定农村、减轻农民负担出发,同时考虑到我地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就加强我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校,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借读费收费标准分别按本文后附表一、二执行。
二、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中小学(不含县城),取消除课本费以外的代收费项目。其杂费收费标准按本文后附表一、表二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2001年春季入学起执行,其他规定仍按地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百地价费字(2000)54号文)执行。
附:1、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表(表一、小学阶段)
2、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表(表二、初中阶段)
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查表(表一)
(小学阶段)
县 农 县 农村
城 村 城 一类 二类 三类
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查表(表二)
(初中阶段)
县 农 县 农村
城 村 城 一类 二类 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