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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地区物价局、百色地区财政局、百色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4 生效日期: 2001-02-04
发布部门: 百色地区财政局百色地区教育局广西百色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百地价费字[2001]36号

  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地直中小学校、百色铁路中学校: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2001年2月2日传真通知(桂机(2001)138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精神,从稳定农村、减轻农民负担出发,同时考虑到我地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就加强我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校,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借读费收费标准分别按本文后附表一、二执行。

  二、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中小学(不含县城),取消除课本费以外的代收费项目。其杂费收费标准按本文后附表一、表二执行。

  三、上述规定自2001年春季入学起执行,其他规定仍按地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百地价费字(2000)54号文)执行。

附:1、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表(表一、小学阶段)
  2、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表(表二、初中阶段)
  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查表(表一)
  (小学阶段)
  县  农  县  农村
  城  村  城  一类  二类  三类
  百色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查表(表二)
  (初中阶段)
  县  农  县  农村
  城  村  城  一类  二类  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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