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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地区物价局、百色地区财政局、百色地区教育局关于调整百色地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4 生效日期: 2001-02-04
发布部门: 百色地区财政局百色地区教育局广西百色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百地价费字[2001]37号

  百色地区幼儿园、百色地区第二幼儿园:
  鉴于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为适当补偿幼儿园办学成本费用开支,维持幼儿教育教学、保育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地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地直机关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本文附表执行。除本文附表所列项目、标准及课本按实际价格收取外,各幼儿园均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或代有关单位收取其他代收费用。

  二、幼儿园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到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地直机关幼儿园收费,自二00一年春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四、各县(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县(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具体制定。

附件:百色地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表
  百色地直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月
  类别/项目  教育费  保育费  设备费  治安费  水电费
  普通幼儿园  16  56  10  2  5
  地区级示范幼儿园  18  58  15  2  5
  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  20  60  20  2  5
  一、上述收费标准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全托幼儿园收费标准在上述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二、对户口不在百色市的幼儿入园每生每月另加收借读费20元。
  三、对年龄未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每月每生另加收保育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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