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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和友商住楼”物业管理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 2001-01-16
发布部门: 广西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1]10号
  市和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年度审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报告”悉。我局柳价字(2000)17号文件试行期已满,经对你公司一年来经营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审核,根据柳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合理及与住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含治安费、绿化费、公共卫生保洁费、水电维护费、公共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上门收垃圾费、管理费等):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收取。
  二、公共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从所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10%的比例提取,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三、车辆停放保管费
  (一)停放在地下停车场
  1、摩托车:每辆每月25元
  2、微型车:每辆每月150元
  3、小轿车:每辆每月200元
  (二)停放车房自行车每辆每月6元
  四、临时停放
  小汽车临时停放不足1小时不收费,4小时内减半收费,白天指7:00至19:00,夜间指19:00至次日7:00。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定期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以便群众监督。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收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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