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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9 生效日期: 2004-06-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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