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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府发[2003]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八月一日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二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加快城镇职工住房建设,缓解职工购建住房资金紧张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委《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实行“先存后贷,低息有偿,自求平衡,滚动增值”的原则。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应专项用于单位职工购建或大修理自住住房。


    第四条 凡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额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购建、大修其自住房的资金不足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第五条 凡未完全偿还个人担保贷款本息的职工不得动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购建住房的协议和有关证明文件;
  (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担保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财产或保证文书、质押权利凭证;
  (四)不能提供贷款所需的财产抵押、质押和保证的情况下,可用其所预购的商品房作抵押;
  (五)夫妻双方只能有一方申请贷款。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额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和存贷款比例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末住房公积金存贷余额及当年预计归集、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编列当年贷款使用额度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购建房资金总额的70%,且最高贷款限额为捌万元。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职工申办贷款应首先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报职工所在单位审查,经其所在单位签章同意后,连同作为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文件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初审。
  以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由商品房开发商和购房者提供相关文件,经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有关商业银行,按规定对贷款职工进行资信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双方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与贷款职工签订《广元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财产保险,财产他项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实行两种还款方式。期限一年以上的实行分期等额还本,按月付息;期限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则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贷款职工应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利息和偿还本金。其所在单位负有该职工归还贷款本息的代扣代缴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贷款职工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规定加收逾期罚息。


    第十五条 对借款合同期届满,贷款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可依法处置其贷款抵押财产和质押权利凭证,或依法追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利率随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改办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18日印发的《广元市市级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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