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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3]103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输出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措施,卓有成效地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输出,收到了显著成效。但是,我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乱收费现象较为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事件不断发生。同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也使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工作面临新的课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推进“三个转变”,把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作为统筹发展我省城乡经济的大事来抓,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实事来抓,强化政策引导,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工作,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坚决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清理并取消与国办发[2003]1号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和收费项目,对农民工一律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
  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加收或搭车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变换手法继续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服务、管理、指导责任,帮助农民工解决在流动就业中的各种困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纠正,并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加大力度帮助农民工清收用人单位拖欠、克扣的工资。司法、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有关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力度。今年全省要以建筑业为重点,加大清收建筑施工企业、建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要纳入清理市场经济秩序、开展集中专项治理的工作之中。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为解决省外四川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问题,要积极加强省际部门衔接和联系协作,积极寻求解决途径,省驻外机构要及时帮助省外农民工解决欠资或劳资争议等方面的问题。  着力改善农民工劳动生产条件,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业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强制培训。对缺乏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要依法取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逐步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农民工聚居地要开展经常性的卫生防疫检查,搞好饮用水、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帮助解决农民工看病难、就医难、住房难等问题。
  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输入地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保证适龄儿童顺利入学。入学条件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和试行集医疗、失业、养老、生育、工伤意外伤残为一体的综合保险,解决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后顾之忧。

  四、强化农民工培训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训农村劳动力作为大事来抓。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严格按照市场引导、训需结合、供需对接,提高培训的时效性和针对性。采取政府培训公共项目,企业培训技能项目,依托和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制定合理的培训规划,落实培训计划。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鼓励和提倡农民工自觉参训。在自愿前提下让农民工接受技能培训。对培训农民工,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坚决查处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行为。
  坚持训证结合。对经培训合格的农民工,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应发放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为我省农民外出务工就业提供方便。要减少办证环节,降低收费标准,让更多的农民工拥有一定的技能等级。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
  省劳务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分工职责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为农民工排忧解难,真心实意为农民工服务。继续推行劳务开发目标考核责任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关心和尊重农民工,营造有利于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共同为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创造宽松、公平环境,充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继续推行劳务输出产业化方式,提高民工外出就业的有效性,降低流动就业风险。
  输出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用工单位和社区要配合公安机关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把农民工及携带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用工企业和农民工摊派管理费用。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合作,相互支持、沟通,互通信息,共同搞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管理。认真按照国务院规定,稳定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鼓励和支持外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土地承包使用权,不得在农民工外出就业时强行收回土地承包权。严格执行税费改革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规定进行集中清理纠正,制定有利于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的管理和服务措施,确保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各项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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