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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无线移动电话并机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02 生效日期: 1995-03-02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无线移动通信网正常运行,严厉打击盗用他人无线移动电话码号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告: 
  一、无线移动电话(俗称“大哥大”)实行一号一机一证,使用移动电话应随身携带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证书》。 
  二、禁止无线移动电话并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手机。 
  未经无线移动电话经营单位核准,不得擅自更换无线移动电话手机。 
  三、无线移动电话执法检查人员有权对持无线移动电话手机的人员进行检查,持手机者应积极配合,出示《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证书》。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出示由“厦门市禁止无线移动电话并机办公室”统一核发的检查证。 
  四、对无证持无线移动电话手机或机证不符的,检查人员有权暂扣手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非法持有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手机,由邮电局、市无委办对持机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信道损失费10000元及合法用户三个月至六个月的通话费,没收重号手机。 
  2、进行非法复制并机活动的,由市邮电局、市无委办处以罚款10000元;责令每并机一部赔偿信道损失费50000元。由非法并机的参与者共同承担。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由市邮电局、市无委办按前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1)窃取他人无线移动电话码号资料,进行非法并机或提供给他人非法并机的; 
  (2)明知他人盗用电话码号进行并机而为其提供并机设备的; 
  (3)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盗用他人电话码号复制并机的; 
  (4)明知是盗用他人电话码号手机而进行销售的; 
  (5)明知是盗用他人电话码号手机而介绍销售的; 
  (6)明知是盗用他人电话码号手机而购买或使用的。 
  4、对违反第二条规定,从事并机活动的经营单位,由市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非法并机活动,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公民参与监督,凡举报投诉非法并机者,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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