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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对外贸易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迁,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增强我市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继续鼓励新办企业积极开展外贸业务。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在获权之月(以进出口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后15个月内出口总额在100-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300-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积极调整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扩大出口。对出口企业继续实行自营出口超基数财政奖励。以上一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出口增量部分:一般产品每1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副产品每1美元,奖励6分人民币;加工贸易每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
  3.继续支持企业提高出口规模。以上一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1.5分人民币;未完成基数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0.5分人民币。超基数部分实行分档奖励:100万美元以下的,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100-500万美元以下的,1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500万美元及以上的,1美元奖励4分人民币。该奖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用于奖励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上年无出口业绩的,按当年出口额的70%作为基数。
  4.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境内外贸易促销活动。由市财政拨款100万元,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推荐的境外展览活动,并根据企业参展的市场区域、展览性质等给予摊位费补贴(各级总补贴不超过100%);同时,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广交会招展摊位,对当年新获得广交会招展摊位的企业,每个摊位奖励1万元人民币。
  5.鼓励创建出口品牌。对获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企业给予特殊奖励;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在该地区有出口实绩的,按每只商标奖励1万元人民币。
  6.鼓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企业,给予年度一次性实际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质押比例不低于85%。
  7.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减轻资金压力。在2004年前国家所欠退税不能及时退清前,继续对出口企业2004年前的出口退税实施质押贷款。2004年继续对出口企业退税实行封闭贷款。
  对50家市外贸重点企业按出口企业出口部分销售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先预征50%,并按规定报批。
  8.促进企业技术更新,鼓励扩大进口。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前景好的研发项目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传统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经核定后予以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支持生产企业进口新设备,对生产企业直接进口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可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扩大进口规模,对进口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备的进口部分除外;剔除进口负增长的企业)列前5-10名的企业给予表彰。
  9.建立外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等的国际化认证;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相关网站建设与维护等)、支持外贸孵化器建设和外贸代理制的推进、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等等。
  10.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可参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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