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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1 生效日期: 2004-01-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家禽的一种烈性传染病,也是人畜共患病,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定为A类传染病。近段时期来,禽流感疫情在亚洲越南、韩国、日本和台湾相继发生,对养禽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了做好该病的防治工作,保护我市的养禽业,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1号)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制定了《宁波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宁波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疫应急预案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等)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送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一)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二)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和出口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三)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四)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县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紧急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部门职责  1.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贸易主管部门  做好家禽定点交易、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生产、经营使用家禽及其产品单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主管定点屠宰场禁止收购、储运、屠宰病死家禽,监督定点屠宰场对病死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4.卫生部门  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食堂、饮食摊店和其他禽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家禽及其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做好人群中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  5.公安部门  负责查处因违反有关家禽防疫和禽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民身体健康的治安、刑事案件。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对妨碍农业、工商、卫生、药监、贸易、质监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公务的案件查处。协助上述职能部门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传唤询问。  6.交通、铁路部门  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承运家禽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优先安排家禽防疫物资的调运。  7.财政部门  负责筹措、落实家禽防、扑疫经费和禽产品安全工作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8.计划部门  做好家禽防疫和禽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工作,支持、监督国家有关项目的实施工作。  9.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做好出入境家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部门。  10.监察部门  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家禽防疫和禽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失职、渎职行为。  1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要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主动承担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工作责任。  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措施  (一)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县级人民政府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实施统一指挥协调;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加强指导和协调。  1.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性隔离措施,立即限制同场(户)禽及其产品的流动;  2.进行现场调查。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追根溯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二)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决策。  (三)染疫禽(产品)及受威胁禽(产品)的处理:  1.疫区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禽类动物立即扑杀。用密封容器处死并集中用专用密封车辆装运至指定场所作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饲料亦视作染疫禽类统一处理。  2.受威胁禽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并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措施。  3.冷库中染疫禽产品同冷库的其他物品,立即封存,等待处理。  (四)消毒  1.发病场(户)在病死禽焚烧处理工作完成后,对畜舍和周边场地进行全面的大消毒。发病场(户)及受威胁区坚持每日消毒一次,待封锁解除前再大消毒一次。  2.病禽场(户)及受威胁场(户)的家禽粪便及垫草,堆放指定地点并进行密封发酵,经过3个月后才能作肥料使用。  3.发病场(户)及受威胁场(户)的养禽用具经过3次以上清洁消毒并经太阳曝晒之后,方能再利用。  (五)疫区内人员不得随意流动,其生活保障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安排。接触疫源的人员要严格消毒。  (六)封锁的解除  疫点、疫区所有家禽处理后,经过15天进行终末消毒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封锁解除。  (七)全天候工作在扑疫工作第一线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规程,注意人身防护。  (八)卫生部门要做好在疫区工作和扑疫第一线人员的健康观察工作,必要时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以确保人体健康。  四、疫情报告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发现疫情6小时内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报告和公布疫情。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  疫情发生后,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指挥和调配。  (二)资金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对疫情发生点的家禽扑杀,由市、县级财政各补助三分之一,业主承担三分之一;对疫区其他家禽的扑杀,要全额补助,市财政补助三分之一,县级财政补助三分之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生地财政承担。  (三)人员保障  1.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市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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