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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安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相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工[2003]125号
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安县电力同网同价相关问题的请示》(绵价工[2003]94号)悉。鉴于安县供电体制的现状,为有利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顺利执行,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安县供电局、安县启明星电力公司供区内,在四川电网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7厘,加价电量为扣除军工、趸售和农排用电以外的其它售电量。安县政府要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上电价从2003年6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以上加价执行后,你局应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安县供电部门严格按同价方案执行,切实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今后,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入,在一定时期将取消上述加价,恢复按目录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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