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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9 生效日期: 1999-11-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9]49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民航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100%由民航总局及其所属航空公司投资和管理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仍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由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凡航空公司所属的在我省境内的分司(或相当于分公司一级的企业),必须由航空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出具汇总纳税证明。并自觉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航空公司所办独立核算的非运输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及所属南京航站、常州航站、南通航站、徐州航站和连云港站,在1999年度由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民航江苏省管理局所办的非直接从事民航运输服务业的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在我省的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分别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它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东方航空江苏省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南京空港油料有限公司、南京航空有限公司、南京禄口机场有限公司等,应从1999年1月1日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民航总局所属其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民航总局所属其它企业、民航总局所属企业所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民航系统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和(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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