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188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4.11.30.国税函(2004)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从2003年度开始进行重组改制,现已完成该项工作并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上述两行更名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上述两行更名后不仅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范围,而且还全面继承原有的权利、义务,享受原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其所属分行、支行可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上述两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两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