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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确定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 2003-12-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3]14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2003]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全省统一为3.3%。
  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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