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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5 生效日期: 1999-11-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计生委[1999]95号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今年7月23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通知》的贯彻落实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与《通知》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全面推行全国统一《证明》的自觉性
  国家计生委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新版《证明》”)格式并实行定点印刷,符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起到了统一规范、增强防伪效果、便于查验、方便群众的作用,同时,对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计生委、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学习贯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意识,自觉扎实地做好新版《证明》的推行和发放工作。

  二、做好新版《证明》的启用、更换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计生厅[99]88号)规定,《证明》从2000年1月1日启用,2001年3月1日前全部更换新版《证明》,即从2001年3月1日起,我省原印制的证明则失效。各地要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办证范围和启用、更换统一《证明》的时间规定,开展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公开办事程序,认真地做好新证的发放和原有证明的更换工作,保证新的外出人员及时持上新证,原有外出人员及时换上新证。
  为推动和保证新版《证明》发放与查验制度的落实,切实增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力度与效果,国家计生委将以规章形式颁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届时,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狠抓落实,通过婚育证明的发放、查验、管理,过细地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规范《证明》的收费行为,严格财务管理
  经过对新版《证明》的印刷成本、运输、仓储、损耗及印制配套帐卡的测算,现决定将我省新版《证明》的工本费收费标准确定为5元/本。各地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标准收费,不得高于标准收费,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搭车”收费。收取《证明》工本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地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新版《证明》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使用时由收费单位编制计划,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证明》工本费只能用于印制成本、运输、仓储、合理损耗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廉政、勤政与行风教育,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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