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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 2003-12-22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3]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一、预案的启动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本地区重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火场跨越县级或省级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4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莫干山风景旅游区、安吉龙王山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四)连续燃烧10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六)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七)其它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处置的程序
  (一)市防火办接到上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防火办副主任、主任及市指挥部副指挥、指挥报告,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市防火办值班员按照市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火灾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
  (三)市指挥部或市防火办及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实施紧急处置方案,由市防火办向火灾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下达执行,并确定指挥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四)根据火情需要,市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和市防火办主任应亲自或指派指挥部其他成员赴火场督查。必要时,经市指挥部指挥批准,成立市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五)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市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在市防火办坐镇指挥,市防火办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同时,市指挥部领导或指派的成员带领林业、公安、武警、驻军等有关部门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地方处理火灾事故。
  (二)扑救原则。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林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火场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三)力量组织。以专业扑火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本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区、县级指挥部调动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 队组织扑救。必要时,市级指挥部可调集辖区内其他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由市级指挥部商请当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进行支援。
  第三梯队为解放军部队。根据扑火需要,由市指挥部商请当地驻军支援。
  (四)通信联络。有关县、区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与有线、无线通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运用现 代通信设备,迅速开启森林防火有线、无线通信网和车载移动转信台,保证火场内部、火场与前线指 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市防火办的通信畅通。通信部门应按照应急通信的规定办理。
  (五)气象服务。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市防火办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六)灭火机具。市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300-5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各县、区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2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七)后勤保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八)秩序维持。各级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派出人员负责维持火场秩序,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火案查处。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市县级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惩处肇事者和责任者,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省、市森林防火办。
  (十)宣传报道。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重大森林火灾有关新闻稿及相关材料须经县级以上防火办严格审查后再作报道。
  (十一)善后处理。对处在危险地段群众的抢救、疏散、安置,对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灾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等,各级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妥善处置。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将任务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具体人员,并报市防火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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