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售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0 生效日期: 1999-08-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9]33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作为住房周转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出售住房的净损失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三、企业按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在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住房周转金不足以支付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可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房屋折旧、维修费及管理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