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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江门稀土公司死欠税款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6 生效日期: 2004-11-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531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江门稀土公司死欠税款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88号)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市江门稀土公司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 2001年所欠税金及滞纳金共129142.23元,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省局同意对该公司上述死欠税款予以核销(具体见附表)。
此复。
附件: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申请税务机关: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纳税人名称

江门稀土公司

注册类型

国有

税务登记号

440701193949705

地址

西区大道10号

死欠成因

破产

死欠税金情况

税                种

 

所属期

欠税金额

增值税   

2002年10月(1-31)日

29641、02元。

增值税

2002年12月(1-31)日

96333、33元。

滞纳金

 

3167、88元。

合           计

 

129142、23元。

附报资料

1、  关于核销死欠的请示;

2、  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

4、  法院民事裁定书;

5、  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6、  破产清算组《关于资产处置情况的报告》;

7、  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财产处理分配方案》;

8、  债权确认书;

9、  企业破产当年年度《资产负债表》;

10、企业破产当年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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