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531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江门稀土公司死欠税款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88号)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市江门稀土公司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 2001年所欠税金及滞纳金共129142.23元,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省局同意对该公司上述死欠税款予以核销(具体见附表)。
此复。
附件: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申请税务机关: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纳税人名称 |
江门稀土公司 |
注册类型 |
国有 | ||
税务登记号 |
440701193949705 |
地址 |
西区大道10号 | ||
死欠成因 |
破产 | ||||
死欠税金情况 |
税 种 |
所属期 |
欠税金额 | ||
增值税 |
2002年10月(1-31)日 |
29641、02元。 | |||
增值税 |
2002年12月(1-31)日 |
96333、33元。 | |||
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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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88元。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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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42、23元。 | |||
附报资料 |
1、 关于核销死欠的请示; 2、 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 4、 法院民事裁定书; 5、 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6、 破产清算组《关于资产处置情况的报告》; 7、 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财产处理分配方案》; 8、 债权确认书; 9、 企业破产当年年度《资产负债表》; 10、企业破产当年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