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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6 生效日期: 2004-11-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53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广东省内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从2004年度起,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润滑油销售中心,从2004年度起,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华南分公司,从2004年度起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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