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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3]5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按照省长张中伟关于安全生产要“举一反三,抓好专项整治”的指示,省政府决定2003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深化10个方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总体思路,采取“二回头一整治”,即“回头看,回头查,再整治”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新方案,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要有硬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果。
  (二)工作目标。深化整治的核心和重点是整治隐患和同比减少重特大事故。要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关停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进一步消除各类场所、厂矿、路段、运输工具、生产装置的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双基”工作进一步加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则及具体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3]2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10项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仍然要坚持搞好“五结合”,把好“四道关”,即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矿业秩序结合起来;与调整产业结构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隐患整治、强化基础建设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与健全法制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事故查处、加强作风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把好市场准入关、审批发证关、产业政策关、检查验收关。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仍由原省级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并将整治的具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于3月中旬下达,同时送省安办。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属地责任与产权归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协调负责,企业自查自纠,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地、各专项整治的牵头负责部门要进一步摸清现实情况,会同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将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化,认真组织实施并跟踪落实。
  专项整治重在落实,贵在效果。今后重特大事故的查处要和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不能事故照出,成绩照报。
  (一)深化老“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有关规定,全方位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省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规范培训、发证、检查及执法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隐患整治力度,从本质上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彻底取缔、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严肃查处各类责任事故,从源头上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严把整治验收关,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必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合格后方能发放。
  2.交通运输的安全专项整治。坚持和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坚持对公路客运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建立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开展驾驶货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违章载人的专项整治活动。推行“交警赶场”的工作方式和授权当地派出所协管交通安全等做法。推广先进管理经验,积极探索疏堵结合的路子,切实抓好乡镇道路的安全。道路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改变道路安全设施滞后于道路建设的情况。继续开展农机安全监理检验、考核、牌证核发等业务整治活动。严把车辆检测注册关、考试关、教练员的进入关。运用雷达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强化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控。解决重点道路危险路段的安全防护问题。水上交通要认真贯彻《内河安全条例》,抓好客船、客渡船、囤船、危险品船、渔船、自用船的水运安全工作,搞好重要河段码头建设和船舶机械性能改善工作。强化汛期水运监控。
  3.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格煤矿生产市场准入标准,推行安全条件评价制度。开展煤矿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继续淘汰落后的生产力,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煤矿。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对“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坚决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煤矿专项整治后,要逐矿进行严格验收,对非法的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实施关闭。所有煤矿企业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4.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2号),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回收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经销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厂点以及经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销售点,严肃查处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行为,对已经取缔的非法小火药厂、烟花爆竹小作坊以及经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网点,要加强监控,严防死灰复燃。加强监督检查,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5.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督促各市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00]124号)要求,完成2001-2003年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狠抓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同在一幢建筑物内的,必须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发生。
  (二)强化新“五项”整治措施。
  1.森林防火安全整治。一是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完善林区单位负责制、国有林区护林责任制、林业职工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基层林区的《乡规民约》、《森林防火公约》。二是要加强重点林区的乡(镇)长的森林防火技术培训。三是要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实行重点区域重点防范,重点时期重点防范,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四是充分发挥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在森林消防中的行政执法作用,加大巡护密度,加强森林执法检查。五是充实和改善各种监控和救火设备设施,提高扑火战斗能力。
  2.航空、铁路、管道运输的安全专项整治。航空安全要紧紧围绕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两个重点,加强司乘人员安全教育,严把安检关,提高飞行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加强对营运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杜绝运输飞行事故和重大航空地面事故。铁路运输安全要切实加强道口、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建设施工、货物装载以及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货物运输等方面的专项整治,消灭旅客列车重大行车事故和铁路重大路外责任事故。管道运输安全要重点针对天然气长输管道隐患整治,认真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深入排查天然气长输管线重点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采取措施,限期整治。城市天然气管网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各市、州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整治。
  3.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一是严格标准,深化整治。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省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工作的安排意见》(川安委[2002]25号)要求,确保整治质量。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非法矿山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二是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煤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委[2002]37号)要求,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和非煤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颁发工作。严格审批条件,做到合格一家发放一家。三是继续抓好非煤矿山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巩固和发展整治成果。原则上2003年所有矿山企业的矿长、管理人员、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四是严肃查处非煤矿山事故。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五是强化隐患管理,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对尾矿坝、排土场和危险化学品库以及有地表塌陷的矿山,各市、州及县(市、区)的行业管理部门要登记建档。对危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尾矿坝和排土场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投入资金,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整治力度。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库和采场崩落塌陷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旅游安全整治。继续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以旅游线路的交通安全、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景区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安全为重点的整治工作。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旅行社、旅游定点单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各旅行社经营行为,监督督促各旅行社制定符合安全规范的团队旅游计划,租赁有旅游客运资质的专业客运公司车辆,并由法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不得与无资质的运输公司或个体企业签订旅客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认真制定旅游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设、林业、文化、质监、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5.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严把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发证关,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禁超级别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工人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施工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严格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凡因工程款不落实,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事故,甲方应负相应责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施文明施工。对危险作业环境、危险作业点要加强监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各建设监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市、州、各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及职责范围,在3月底前制订出2003年度深化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落实。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从4月上旬开始,利用5个半月时间,进行集中整治。9月底基本结束,10月份进行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大体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回头看、回头查”阶段。从4月上旬至4月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回头看、回头查”,找出存在的实际问题,明确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深化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为集中再整治阶段。从4月底至9月底,各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深化整治方案,切实加以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阶段为再自查、再检查、再督查(检查验收)阶段。从10月初至11月初,开展再自查、再检查、再督查 (检查验收)工作,合格的准予继续生产经营,对于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及复查仍不合格者,责令停产停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件。
  检查验收标准有全国或全省统一标准的,执行其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各省级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各市、州要根据国家或省的整治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整治检查验收标准。

  五、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加强对本地区10项整治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开展。
  (二)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生产法法规的宣传教育。继续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新闻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安全整治,搞好宣传舆论工作,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抓住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作系列报道。
  (三)依法监管,严肃查处。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六不准”,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在整治期间发生的所有重特大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依法追究政府和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责任。
  (四)狠抓基层,务求实效。在前一阶段工作上,继续深化基层基础工作,把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引向深入,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企业、村社、社区、街道、人头,落实到车主、船主、矿主和业主。对在专项整治期间查出的各种隐患,要责任到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务求实效。

  六、整治总结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整治工作,及时掌握整治的进展情况,宣传报道整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和推广好经验。做到一阶段一小结,整治结束有总结。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03年11月底前书面送省安办,由省安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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