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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1 生效日期: 2003-03-16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农[2003]58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成都军区后勤部卫生部:
  为了促进我省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定价目录>的批复》(川府函(2002)158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四川省医院自制中成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一、医院自制中成药的价格管理权限
  医院自制中成药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分级管理。
  省属医院、驻蓉部队医院的自制中成药,由省物价局制定公布销售价格。其余医院的自制中成药,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局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核定销售价格,并抄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医院自制中成药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制造在×(1+成本利润率)。
  计算原料损耗率不得超20%。
  自制中成药成本项目: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燃动费、水电费、药品检验试剂费、固定资产折旧、直接人工工资,据实核算。调剂购进的医院自制中成药,医院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5%的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三、医院自制中成药定调价申报审批程序
  省属医院、驻蓉部队医院的自制中成药,由医院直接向省物价局提出定调价申请。其余医院的自制中成药价格,由医院向当地市州物价局提出定调价申请。
  医院定调价申请报告,应说明要求定调价自制中成药的基本情况、定价成本、要求核定价格的具体意见及理由,并附加下资料:(1)药品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2)申请定调价的自制中成药与市场上同类药品的质量、疗效、价格水平等方面的比较资料;(3)填制《医院自制中成药品价格与申报表》。
  不具备药品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的,物价部门不予核定价格。

  四、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为提高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发挥病员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医院自制中成药实行公示制度。自制中成药公示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的方式。设置公示栏、公示牌应选择在群众交费的场所固定设立、方便群众查阅。
  自制中成药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自制中成药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电话等内容。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申报价格的,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格销售的,不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的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6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局(农价处)。

附件:医院自制中成药品价格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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