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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关于做好本市废品回收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商委《关于做好本市废品回收利用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市商委关于做好本市废品回收利用工作的意见
  对废品资源进行充分的回收利用,是防止资源再流失、能源再浪费、环境再污染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城市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增强市民保护资源与环境的意识。为此,现就做好本市废品回收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垃圾减量和增加资源利用为目标,市里统一规划设立分拣场,区县规划设立交投站,街道合理设立回收点,企业积极进行回收利用,推动骨干企业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覆盖全市,集回收、交投、分拣、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废品回收利用网络。
  (二)具体要求
  实行“三个结合”: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既要给予一定扶持,更要注重发挥市场运作机制的作用;规范队伍与完善网络相结合,既要规范整合现有队伍,更要按照功能要求建设和完善回收利用网络;分类投放与回收利用相结合,既要注重从源头上促进垃圾减量,更要有效回收利用废品资源。
  1、回收
  (1)回收品种。主要回收废纸、废玻璃、废旧塑料,生活性废旧金属和废橡胶等,也可以回收居民旧家电、旧家俱等。回收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确定。
  (2)回收点设置。根据街道、居委会和居民小区等实际情况,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由街道统筹安排回收点。各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街道做好回收点的设置和废品回收企业的回收工作。回收点的设置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相衔接,与规范已有的回收点相结合,与捐赠实物相联动。废品回收做到一次上门、多项回收、分类处理。
  (3)回收人员。整合现有回收队伍,规范经营行为,根据条件和可能,做到标识、车辆、衡器、服装和服务标准“五个规范”。
  2、交投
  (1)合理布点。交投站的设立应当纳入区县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整体规划。原则上,每个街道应当设置1个交投站,每个交投站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街道要按照相对稳定和方便交投的原则,对现有的交投站进行规划和完善,落实稳定的交投场所。
  (2)明确功能。交投站的功能是收运、整理、暂存、中转,即相对集中每天分散回收的废品,避免在回收点蓄积;将废品简单地分类、整理,以便利用企业回收或进入分拣场。
  (3)经营市场化。交投站实行市场化运作,由企业自主开展合法规范的经营。交投站设置要符合市容环卫、环保等要求,并按有关标准落实必备设施。
  3、分拣
  (1)合理规划。要按照城市市容管理、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由市商委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和有关区政府在外环线侧规划建设3-5个综合与专业相结合的废品回收利用分拣场。对现有的分拣场,要加以调整、完善和提高。
  (2)明确功能。分拣场是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集散地。分拣场的主要功能,一是接收交投站和社会各方面回收集中的各类废品;二是按照废品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使之充分利用;三是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既方便本市利用企业进场采购,又利于安排资源有序向外流动。
  (3)规范设置。分拣场的设立应当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和绿化,保持较好外观效果;经营区域配备相应的作业及卫生、安全等设施,不得露天作业,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水运作业设施等。单个分拣场所用地一般为3万平方米左右。分拣场建设和经营的主体企业通过向社会招投标确定,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4、加工利用
  积极支持本市企业利用废品再生资源。政府对本市加工利用废品资源的企业给予“绿色政策”(指政府对废品利用行为予以适当扶持的优惠政策)。对本市加工利用企业暂不处置的废品资源,发挥分拣场的集散功能,使其合理流向外地利用企业。对符合质量要求的再生资源制品,政府采购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优先使用。

  二、主要措施
  废品回收利用是一项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的工作,要依靠各方力量,形成综合管理、分工协同的机制。要加强政策导向,并落实有关措施。
  (一)建立市、区、街道三级推进机构。
  建立市推进废品回收利用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商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科委、市政府体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明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市政工程局、市民政局和各区县政府等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委,也作为调控利用本市再生资源的专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作的协调推进。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和街道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并明确一位领导作为工作责任人。
  (二)落实扶持办法。
  在实施“绿色”政策的同时,鼓励有关企业优胜劣汰,提高规模效益。
  1、资金方面。市和区县政府对规划确定的交投站、分拣场的建设和利用废品资源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银行和上海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废品回收利用企业的建设、改造项目和收购所需流动资金给予贷款等支持。
  2、税费方面。对废品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享受有关税费优惠。
  3、就业方面。废品回收利用企业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形式组建的,其从业人员享受政府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扶持政策。属于“4050”开发项目的,经确认后,可享受“4050”项目的扶持政策。
  4、经营场地方面。对现有废品回收网点房租的优惠政策予以保留;对新设立的社区废品回收交投站,属房地资源系统直管公房的,予以享受降低租金的优惠。
  5、运输方面。对废品回收利用的运输车辆,本着流动有序、统一标识、体现扶持的原则,由公安部门从既方便废品回收交投,又有利城市交通管理出发,给予必要的通行方便。
  (三)明确职责分工。
  在市推进废品回收工作联席会议的部署下,市、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市计委:负责有关扶持政策协调,支持有关项目的立项等。
  市商委:负责总体方案的制定,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推进具体工作。
  市经委:负责督促生产企业重视和优先使用本市废品资源,将有关废品回收加工利用的项目列入本市“三废”治理计划;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市建委、市规划局:负责分拣场的规划选址,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
  市科委:负责开展废品资源利用开发的科技研究。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有关措施,对交投站、分拣场、加工利用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对废品回收行业依法实施治安、消防安全等管理;对回收专用车辆(非机动车)和废品运输车(机动车)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通行方便。
  市市政工程局:对分拣场从事废品运输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通行费和养路费的优惠政策。
  市工商局:对符合规划的交投站、分拣场经营者登记注册提供一定便利,并加强市场管理。
  市劳动保障局:对从事回收工作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从业人员予以享受政府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扶持政策;对经确认、属于“4050”开发项目的,予以享受“4050”项目的扶持政策,并在人员推荐、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房地资源局:按照规定办理分拣场土地的用地审批手续,落实废品回收网点租用直管公房的租金优惠政策。
  市环保局:结合落实《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市容环卫局:对废品回收利用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内容进行行业管理;对分拣场回收的废品分拣后产生的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捐赠网络与回收网络的衔接等工作。
  市文明办:把交投站纳入文明小区建设范畴,搞好相应文明规范宣传。
  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交投站的具体规划和场地落实,并落实市里统一规划布局的分拣场的有关工作。
  (四)开展立法调研。
  由市商委会同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就加强本市废品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开展立法调研,并制订政府规章草案,以将废品回收利用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五)发动全社会参与。
  发挥舆论正确导向作用,增强全社会对资源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要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动员市民积极参与废品回收利用,引导市民自觉交投废品和使用再生资源。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运用政府采购制度,带头使用再生资源产品。
  (六)培育骨干企业。
  积极培育扶持骨干企业,支持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多元投资,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补发展;支持企业引入连锁经营和管理方式,开展跨区域回收利用。
  (七)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重组废品回收利用行业协会,鼓励各种所有制成份企业积极加入,促进现有回收主体规范发展,通过行业协会推进回收行业的自我整合,以期形成若干个规模化、规范化、生产化的回收企业。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等信息引导和有关标准制定等方面,发挥行业指导的作用。

  三、实施步骤
  全市废品回收利用网络建设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分阶段实施。先选择长宁、卢湾、普陀区进行试点,今年建立社区废品回收利用交投、分拣场(站)24个,整体工作2003年起在全市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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