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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 2003-12-01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12月22日前发送至chenggsh@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包定义】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分包类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六条   【禁止非法干预分包】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七条   【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分包限制】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工程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   【合同形式及备案】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担保】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禁止转包】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   【禁止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   【责任制度】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施工安全责任】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对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对无证施工的处罚】 未取得专业承包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承包工程或者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施行】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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