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9]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巩固提高我市“两基”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室是市、区人民政府下设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依法对所辖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各区人民政府必须把教育督导列入本级政府领导的分工职责范围,分管教育的领导同时分管教育督导。各区人民政府必须明确教育督导室的职能、机构、编制,落实教育督导专项经费。
三、各区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以上会议,专题研究教育督导工作。
四、各区人民政府必须于《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实施一周年之前完成本级政府主任督导、副主任督导任命工作,并按编制配好配齐专职督导。不得把督导室视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单位。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本级政府颁发督学证。
五、为强化社会对各级各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督导机构的督导结果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