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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 2000-03-20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2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业厅、编委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基础,是把科学技术直接传递给广大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1234610”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在科教兴桂中的重要作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工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通过改革得到稳定和发展。农业科技人员要深入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为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历史性跨越作出新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以及“1234610”工作思路,为加强我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性
  经过多年努力,我区已初步建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提高广大农民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一些地、市、县(区)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仍然存在着队伍不稳、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人员素质不高、推广手段落后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和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学技术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科学技术转化为农业现实生产力的主导力量。没有积极有效的农业技术推广,就没有农业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已成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农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技术的指导和服务,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将承担更繁重更艰巨的任务,在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品种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认识它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措施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以提高广大农民素质为己任,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特点,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性机构。近几年来,为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中央和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性质、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经费保障、管理体制以及农技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政策措施和法律、规章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市、县(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县(市、区)、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明确其职责要求。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农业科技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核发[1997]56号)规定,进一步理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这项工作必须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
  要继续落实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定性、定编、定员工作,使它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核定的编制不准挪作它用,也不能超编配备人员。核编工作要在2000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非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超出比例安排的非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要保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费和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保证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投入,财政预算内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应逐步增加,并提高其在农业总投入中的比重。自治区、地、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要安排适当的比例专项用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9]21号)中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在1997至1999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的基础上,再顺延投资至2005年,再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本达到“五有站”(即有办公场所、有培训设施和实验设备、有试验基地、有服务实体和交通工具、有住房)标准。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财产属国家所有,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搞好产权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和侵占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财产和服务设施。对随意拍卖、出租、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资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凡挪用自治区和地、县(市、区)联合投资每年建设100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资金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是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素质、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现有的技术骨干留在基层,把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吸引到基层,帮助、支持他们扎根基层,献身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要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搞“脱钩”、“断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要按标准准时足额发放,不准拖欠,其生活待遇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标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严格按照桂发[1997]56号和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农业厅《关于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1998]97号)规定执行,要求在2000年内落实到位。
  在技术职称评定中,要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采取倾斜政策,尤其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职称评定,要以农业技术推广的业务技术水平和业绩为主,对学历、论文、著作适当放宽要求,另外划定外语合格分数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要适当增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重和数量,评聘推广研究员要优先考虑在一线工作的推广应用人员。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深化改革,逐步打破用人制度上的任命制和分配制度上的“大锅饭”,建立严格考核、竞争上岗、按岗定酬、以绩付酬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为科技兴农,建设富裕农村建功立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制度。使此项工作正常化、制度化,以不断更新和丰富他们的知识,提高他们的素质。

  四、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技术推广新路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要通过改革,建立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方法,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应当继续坚持国家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路子,切实转变职能,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服务目标要逐步由促进农产品数量增长向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服务形式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拓展,服务内容由以产中服务为主向产前和产后服务延伸。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技术特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营实体,进一步增强其活力和实力。
  要认真总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展技术承包、实行技术入股等方面探索的成功经验,建立科技与农业有机结合的新机制,促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成为农业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以农业高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为载体,加快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应用现代高新技术,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引导农民学习新技术,帮助农民了解市场,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依法开展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疫苗、农机具及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开展与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服务,使之成为农民科技致富的坚强后盾。财政、计划、金融、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经营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为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条件,依法保护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权益,关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涉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分析和切实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00年秋季,要以地、市为单位,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自治区农业厅、编委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将组织工作组,对地、市进行重点抽查,以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编委办公室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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