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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9 生效日期: 2002-03-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各地、各有关单位实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立即行动起来,抓紧部署安排,集中精力,集中一段时间,扎实开展工作,尽快取得成效。 
  二、突出整顿重点,实现重点突破 
  这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窝点;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屡打屡犯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偷税漏税、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内“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省政府将石家庄市南三条小商品批发市场、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小商品批发市场、保定市高碑店白沟市场、沧州市河间汽车配件市场、邢台市平乡河古庙自行车配件市场、廊坊市兴安市场、邯郸市馆陶陶山市场、衡水市衡水商贸中心、承德市裕华市场、秦皇岛市昌黎碣石山市场等10个市场列为整治重点。各市必须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对本地集贸市场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方案,并于3月15日前将本地确定的专项整治重点集贸市场名单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报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整治期间,省工商局会同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在全省重点抓好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沧州、邢台等6个设区市,进行重点督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集贸市场整治工作。 
  三、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我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安排半年左右的时间,从2002年3月至8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20日前)。各地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整体状况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要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措施,并及时安排部署。各地要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入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统计,不论是谁主办的,是否经过登记,都要进行统计,并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下旬至7月底)。各地要抓住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农资、装饰材料、汽车配件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当前春耕在即,各地在整治农村集贸市场的同时,要加强对“送货下乡”以及在农村举办的“集市、庙会”等各种商品展销会的监管,防止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坑农害农,保证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持边整边改,不断扩大整治效果。 
  (三)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确定的整治目标,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具体作法与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于没有达到整治要求的地方、市场,要限期补课,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省政府将专门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尤其是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情况随时上报省政府。 
  四、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确保落实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与协调,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与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守土有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法制部门要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涉嫌地方保护的有关地方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公安、税务、质检、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的强大合力。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查处大要案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确定的整治内容和执法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干扰,鼓励名优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假冒伪劣案件线索,发现重大问题,要迅速组织力量,一直到底。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影响恶劣,违法性质严重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建立大案要案的专办专报和重点查处制度,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严肃纪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惩治执法腐败行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对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说情开脱,甚至与其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行动迟缓、消极应付,工作不力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认真督导,分类指导。省、市要及时组织督导组,深入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针对重点商品及重点工作,采取抽查走访、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督导检查。针对不同情况和存在的不同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抓好督促落实,不断推进整治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及时掌握情况,加强信息反馈。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信息,掌握情况,反映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以快讯、专报、简报等形式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建立集中整治期间的月报制度,当月8目前各市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及时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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