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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 2002-08-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为适应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保证新形势下民兵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城市民兵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中共成都市委人民武装委员会暨成都中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成委发[2002]10号)和《成都市城市民兵工作调整改革实施方案》(成动字[2002]1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企事业单位分担为辅的方式保障。农村民兵工作经费同上政府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 
  (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四)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和执行其他临时性任务经费; 
  (五)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费; 
  (六)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第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费 
  民兵军事训练费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训练补助、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奖励等开支。 
  城市民兵每人每天50元,农村民兵每人每天65元,经费总额=标准(元/人?天)×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数(人)×训练时间(天)。 
  城市民兵训练费政府保障部分,由市、区(市)县(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两级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各级财政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印发<中共成都市委人民武装委员会暨成都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成委发[2002]10号)文件和《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军分区司令部关于解决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的通知》(成军字[2002]第65号)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民兵所在单位负担民兵参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岗位津贴。 
  农村民兵军事训练费按税费改革有关办法保障。 

    第四条   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 
  根据任务和实际需要,由武装部门提出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区(市)县、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财政预算或财务计划。 

    第五条   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此项经费主要用于民兵战备值班、执勤期间的补贴、伙食、交通、通信等开支。 
  每人每天30元,经费总额=标准(30元/人?天)×战备值班、执勤任务数(人)×时间(天)。 
  成都军分区、人武部根据年度民兵值班、执勤任务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由区(市)县财政负担。 

    第六条   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和执行其他临时性任务经费 
  本着“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负担。标准按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管理费 
  区集中建库存放的高炮,每门炮每年不少于4000元,企业存放的高炮,每门炮每年不少于5000元,主要用于警卫、管理、维修人员工资和武器装备、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以及水电费等开支,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武装部民兵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工作经费中列支。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根据需要由各企事业单位负担,计入企事业单位管理费用。 

    第九条   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和执行任务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由所在单位照发,其工时按所在单位人平工时计算。 

    第十条   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列相关经费科目核算,于每年6月底前划拨军事机关。军事机关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民兵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市、区(市)县两级民兵事业费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他与民兵工作相关的国防动员经费、国防教育经费、征兵工作经费、装备管理经费、军事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和成都军分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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