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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 2002-06-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2002]24号
各控股(集团)公司,各主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控体系,最近,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企(2002)102号]文件,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做法进行了规范。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是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依法理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经营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1997年,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要求,结合本市情况,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办法》,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的主管机关、实施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国有企业建立内部财务监督体制,建立企业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和内控制度,实行财务预算办法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经了解,经过近几年来试点实践,各集团公司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已初步实行了以财务预处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形成了企业内部财务监控体系。
  为了把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集团公司和各级财政机关应各司其职,做到:   1.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按照财政部文件精神,规范执行企业财务各项备案制度,不断强化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做到建章建制,有章必循,违章必咎,责任到人,把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各集团公司应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认真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及财务预算,并将年度财务预算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执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财政机关。各控股集团公司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2001年财务预算执行报告及2002年财务预算计划报主管财政机关。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企[2002]10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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