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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对商业销售收入开具普通发票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4 生效日期: 1999-01-24
发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国税征[1999]27号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流通环节的税收征管,切实解决商业流通税收申报异常、税负偏低、税基难以控管、税款流失严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国税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商业销售业务逐笔开具发票的税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使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发生销售业务逐笔开具发票的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效果,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了《福州市国税局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发票管理工作方案》。为了保证发票整顿治理工作到位,市局成立以方齐连为组长,金昌营、张梦桂、林国镜、曾良斌、季台禹、翁惠泉、陈爱珠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项治理发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实行市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对各征收局包片挂钩督查制度。各基层局也应相应成立机构、专题研究、统一布署,并把这项工作列入第一季度的中心工作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形成声势。
  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通过宣传,加深社会各界对发票管理的理解、认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发票管理;帮助纳税人自觉领购、开具发票;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维护合法权益。使发票管理工作深入千家万户。市局拟开展以下宣传活动:(一)在《福州日报》上刊登《加强发票管理通告》和发票宣传公益广告。(二)请有关领导发票表加强发管理的电视讲话。(三)市局统一制作不干胶发票宣传告示牌,在所有商家柜台、收银处及公共广告栏张贴。(四)请新闻媒介作系列追踪报道。(五)向全市纳税户发出一份公开信,敦促依法使用发票。各基层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加强日常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如利用电台广播、有线电视宣传;在大型商场、专业市场、商业繁华路段制作醒目灯箱广告,张挂大幅标语;上街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通报会,大力宣传发票的有关法规和知识,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在做好发票宣传的同时各征收局对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认真做好用票培训相辅导工作。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特别是营业员、收银员、发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到位,以保证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督。
  各基层局要加强发票的日常检查,每周检查应不少于一次。检查要有计划、有重点,并做好情况反馈,形成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局决定1月27日至29日为全市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时间,各局要精心组织必要人员分组逐街逐巷检查商业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并要结合清理漏征漏管户和亮证经营的检查。为了保证消费者的举报发票违章案件的及时查处,各基层局应配置发票检查小组,实行联动稽查管理办法。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做到节假日有人供票,有人值班查处案件。对接到消费者举报案件的,应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查处,并在三天内按规定付给举报人奖金。
  为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客观公正实施行政处罚,各局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状况,制定本局发票违章处罚的执行标准报市局备案。考虑地区间的处罚平衡问题,市局对全市发票违章行为处幅度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应税劳务收入低于100元的发票违章行为,可依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罚。
  (二)本市城区和县(市)城关地区及经济较发达的乡镇的纳税户未按规定开具百元版普通发票的,按每次100元至200元处罚;未按规定开具千元版普通发票的,按每次不低于400元处罚;未按规定开具万元版普通发票的,按每次不低于800元处罚。其它乡镇和边远地区纳税户可按上述标准降低30%至50%进行处罚。
  (三)对偷、抗、骗、逃避追缴欠税等重大案件,各级国税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对发票违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分段实施、突出重点、逐步到位。
  全面推行商业销售业务开具发票的管征办法,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征管基础工作。为了保证发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基层局要注意做到分段实施、突出重点、逐步到位。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时间从元月1日至31日。各基层局要采取各种形式搞好发票的宣传工作,并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局《加强发票管理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人用票供应工作,使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能有票可用。
  第二阶段:重点推进阶段。时间从2月1日至28日。对重点单位和地段,如:城区各大型商场、批发市场和主干街道;县(市)城关所在地、各乡镇主要街道。各征收局要采取检查手段促进发票管理工作的到位。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从3月1日起。各征收单位要全面推行使用发票。市局将根据文件要求对各地推行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以不断巩固和完善发票整顿效果,提高管理水平。

  五、夯实税基、规范管理、增加收入。
  通过推行商业销售收入开具发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票管理。使纳税人的税基做到基本真实、税源有明显的增加。各征收单位要针对发票整顿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应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征管。达到规范管理,增加收入。
  (一)对集中收款的大型商场管理。考虑到印刷发票衔接时间,全市从四月一日起要取消各类代替发票使用的收银单、提货单、调拨单、销售证明单、信誉卡等非法凭证,统一使用一式四联压感式《福州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其中: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提货联。各单位要做好旧票收缴和新票发放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办法,保证用票单位规范运行。
  (二)对各专业批发市场管理。各基层局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员制度,规定工作职责,保证专业市场纳税户要全部用上发票。做到夯实税基,有效监控。
  1.对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要帮助其建立健全帐证,及时申请审批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实际销售额超过原定额的纳税户,各地应按规定逐步调高定额。
  3.对营业额大、毛利率低的纳税户,各地应在夯实税基的基础上,可参照市局榕国税流[1996]376号文件精神计算出应征税款,并加以规范管征,防止税款流失。
  (三)对城镇主要街道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月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应使用上发票;月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发票使用率应达80%以上。各地要加强日常检查,使之形成制度。
  (四)对目前采用收银机收款的商场,各征收单位要积极试点推行税控收银机和使用卷简发票,力争全市在六月底前到位。
  (五)建立检查监督机制。要督促企业设立以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组成的发票使用检查组,不定时检查督促各开票点的开票情况,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力度。同时,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发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国税局可建立发票管理义务监督员制度。以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为单位聘请政治文化、身体素质好的离退休人员提任发管理义务监督员,协助国税机关查处发票违章行为。市国税局将出台《福州市国税局聘请义务发票监督员管理办法》,规范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要以征管制度促普票管理。各征收局要结合推行小规模纳税人建立“两证两卡一表”征管制度为契机,从检查销售凭证人手查本企业用票情况;从检查购货凭证入手监控其他企业用票情况。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一方面要加强日常检查,促其纠正;另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保证发票管理制度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
  (七)要密切部门配合。各地要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局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发票工作方案为依据,积极商请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采取有效的方式如:联合下文、宣传讲话等,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支持税务部门把发票专项治理工作抓实抓好。

  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在专项治理发票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干部的勤政廉政教育。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国税队伍形象。

  七、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在加强发票管理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新路子、研究新办法。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市局要求:第一阶段五天一汇报,第二阶段十天一汇报,第三阶段每月一汇报。汇报要以简报或专题报告形式及时反映工作的成效和问题。要有数据说明问题。主要指标:总户数、用票户数、原定额、开票销售额、与上期对比、与同期对比,收缴非法凭证、查补违章案件、增加税款金额以及亮证经营率、漏征漏管户等等。此项工作将列入今年征管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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