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富第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等16个单位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8 生效日期: 1999-01-08
发布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地税政一[1999]10号
鼓楼区、台江区、开发区、晋安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由你们报来有关物业代理、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7]18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7]64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地税政一[1998]54号)精神,对福州富第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等16个单位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准予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代收代付费用(见附表)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表中所列准予扣除的费用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或事先经征收税务机关允许使用的票据。
此复。
附:准予扣除的代收代付费用项目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