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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河东机场净空保护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 1998-11-23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国发〔1993〕92号)和建设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建规〔1996〕339号)有关规定,结合银川河东机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场净空要求 
  (一)端净空:其长度由跑道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二)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三)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四)外延面:以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五)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六)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二、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其它物体; 
  (五)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它物种;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三、凡在机场净空区以内的高大建筑物,高度超过机场净空标准,或已成为飞机起降的危险障碍的,均应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位于机场净空区域以外附近地区的高大建筑物,如已成为飞机起落航线飞行的危险障碍的,也应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飞行障碍标志分为灯光标志(红色,灯泡功率不小于100瓦)和彩色标准,以适应夜间飞行的需要。 
  建筑物顶端的障碍灯应不少于两盏,以备一盏损坏时,另一盏能够代替。障碍灯应安装在突出和明显的地方,保证飞机驾驶员能从一切近进方向看见灯光。 
  障碍灯应在自日落起至日出止和昼间能见度不良时(如有雾、雨、雷、风沙等时)开放。 
  五、各单位或个人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国发〔1993〕92号),经机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按违章建筑物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它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七、本规定由自治区民航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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