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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暂行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4 生效日期: 2004-09-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
发布文号: 穗房估协字[2004]2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暂行规则》经协会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映。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暂行规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行为,公正、公平、客观地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维护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房地产估价有关法律规定,遵循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市评估协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市评估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推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设立房地产估价专家库,专家库由资深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造价、园林绿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鉴定委托)估价当事人、拆迁当事人或司法、裁决等部门可以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填写鉴定委托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鉴定委托人身份证明。如果鉴定委托人不是估价当事人或拆迁当事人或司法、裁决部门的,需提供估价当事人或拆迁当事人或司法、裁决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明;
  (二) 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
  (三) 其他有关材料。
  鉴定委托人应配合专家委员会调查取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条 (鉴定受理)市评估协会秘书处负责鉴定受理、档案调阅、鉴定工作安排等日常事务。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在受理鉴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调阅档案的要求,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估价技术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在完成挡案调阅后,1个工作日内将鉴定委托书及有关资料提交专家委员会。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 (鉴定组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委托鉴定项目的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分类抽取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并在1个工作日通知被抽取和专家。如被抽取的专家不能参加,应在1个工作日告知市评估协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重新抽取。由专家委员会确定鉴定组组长,鉴定组工作由组长负责,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担任鉴定组专家,但可参加鉴定组讨论。

  第八条 (鉴定程序)鉴定组成之后,在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协作下,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 查阅资料;
  (二) 现场查勘;
  (三) 集体审议;
  (四) 做出鉴定结论;
  (五) 签发鉴定结果报告。专家委员会根据鉴定组鉴定结论完成鉴定结果报告。鉴定结果报告包括鉴定项目基本情况、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和理由。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果报告,主任委员因故不在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九条 (鉴定规则)鉴定规则如下:
  (一) 鉴定组对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技术路线、估价方法、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的确定方法等技术问题进行审议。
  (二)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维持原估价报告的鉴定结论;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重新估价的鉴定结论。
  (三) 鉴定组成员分别发表鉴定意见。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统一意见。鉴定组组长综合鉴定组成员意见后做出鉴定结论,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四) 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鉴定组难以做出鉴定结论的,由鉴定组提出初步鉴定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鉴定时间)鉴定时间一般为自受理鉴定委托书日起1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鉴定时间由鉴定委托人与专家委员会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鉴定档案)鉴定工作完成后,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应将下列涉及鉴定的资料整理归档:
  (一) 鉴定结果报告;
  (二) 鉴定受理材料;
  (三) 鉴定工作中调查取证材料;
  (四) 有关会议记录;
  (五) 涉及鉴定工作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鉴定费用)鉴定费由鉴定委托人预交。经鉴定,维持原估价报告的,鉴定费由鉴定委托人承担;需改正错误,重新估价的,鉴定费由原估价机构承担。
  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广州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许可证编号:第FJ0270号)。

  第十三条(回避和保密)鉴定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鉴定项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有已知的利害关系;
  (三)私自会见鉴定项目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鉴定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鉴定工作有关情况负保密责任,并签订回避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不良行为的处理)鉴定中,发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造成估价报告不合法、不合理的或造成鉴定组无法进行鉴定的,专家委员会应书面报告市评估协会。市评估协会核实后,提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一)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
  (二)违反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以回扣等不正常竞争手段获取估价业务的;
  (五)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六)不按照鉴定意见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布施行)本规则由市评估协会制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由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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