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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3 生效日期: 2004-09-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珠建建[2004]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减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建设局备案。

珠海市建设局
二○○四年九月三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提高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和我局职能,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房屋建筑或者在建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二、工作机制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我局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原则,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市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建设局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市建设局成立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职责:包括拟定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珠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反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建筑管理科科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质检、安监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市质检站、市安监站全体人员组成。应急职责:包括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以及特大事故的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指导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负责事故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等。联系电话:2251402、2135800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应急工作制度,建产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驻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应急准备
  (一)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报告内容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事故处置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应急终止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应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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