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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天府旅游联名卡、收取服务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6 生效日期: 2002-12-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203号
省旅游局:
  你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联合发行天府旅游卡收取服务费”的请示收悉。为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天府旅游联名卡”收取服务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发行天府旅游联名卡时,可收取服务费。
  二、天府旅游卡服务费为服务性收费,在我省试行一年,试行期的服务费收取标准为30元/卡年。
  三、你们应加强和完善天府旅游卡的服务网点,提高服务功能。在收取过程,必须坚持自愿购买原则,不得强行销售。
  四、所收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和网点建设,以及服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试行期为2002年12月20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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