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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4]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结合我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有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的部门,要积极依法做好相应调整和向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移交的工作。

  二、对未成立相应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要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规范管理的要求,确保在一年内完成相应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组建及规范管理的工作。

  三、要加强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切实做到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努力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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