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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30 生效日期: 1998-12-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我省工商局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制定了《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同意这一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工商局 1998年12月18日)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这是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落实好这项重大改革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机构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仍作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以及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并上划省一级管理。今后,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工商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经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编制(包括行政编制、基层专项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即: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目前实有编制数上划;工商行政管理所编制按苏编(1997)133号文件下达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数上划。编制上划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报批后,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下达。各省辖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也统一上划到省一级,由省工商局负责日常管理,有关增减、调整事宜,由省工商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为严把人员素质关,自1998年11月11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工商局联合发文(苏工商(1998)116号)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冻结进人。在此期间,配备的领导干部和调进的人员一律无效。

  三、干部管理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下同),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为其直属机构,机构、编制、干部、财务经费实行垂直管理。

  四、财务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现行由省以下财政部门安排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随着体制的调整全部上划至省,由省财政厅核拨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核拨给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保证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厅应预拨行政经费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全额逐级上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收取行政性收费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和通用票据,并严格票款结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省财政厅规定的程序办理票据的审批、印制、发放、核算、管理和核销工作,并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切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预决算工作,按规定核定和及时拨付所需经费。在编制预算时,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要求,统一核定。对人员经费要足额予以保证;对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标准予以安排,并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对办案、着装、装备经费,要尽力予以解决;对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要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五、组织实施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落实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发执行。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实施改革方案。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的要求,在1995年我省工商系统基本实现与所办市场实行机构、人员、职责、财务“四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工商部门投入建设的市场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已明确属市场服务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由市场服务机构负责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偿还贷款、债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投资建设的市场设施中资产尚未划转的,抓紧划转给市场服务机构。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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