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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发行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夏粮收购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 2002-08-1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2]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发行《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夏粮收购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夏粮收购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发行泸州市分行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我市夏季粮食收购已陆续开秤。为进一步支持我市粮食市场化改革后新的股份制粮食经营公司搞好非保护价粮油收购工作,现就我市夏季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多收粮、收好粮,努力使改革后的企业得到发展,实现农民卖粮增收、企业增效、银行贷款安全的目标,不因农发行工作原因出现“打白条”和农民卖粮难问题。
  二、积极帮助企业抓紧创造贷款条件,确保夏粮收购的正常开展
  (一)帮助企业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和开户资格,及时在农发行开户。到目前为止,大部份县(区)的非政策性经营公司尚未向农发行申请开户。如果再拖延下去将影响收购资金的供应和收购工作的开展。首先,各县(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撤并后,必须按资产随债务走的原则将资产全部划转县区政策性(开元)公司。不得将资 产留给非政策性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逃废银行贷款。为了帮助新组建的非政策性公 司具备农发行的贷款资格(对象),要尽快确定政策性公司拿出多少资产到非政策性公司控股或参股的份额(股权属于政策性公司),非政策性公司将政策性公司控股或参股的资产及时办理有效资产抵押担保,股民入股的股金(本金)要及时存入农发行,非政策性公司有了资本金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向农发行申请开户的条件。因此,要抓紧帮助建立产权 明晰、产权多元化、权责利相结合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国有政策性开元公司已经组 建),使新组建的非政策性但有国有成份的企业体制新、机制活。并充分吸收经营者的股份,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直接挂钩。通过上述工作,帮助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粮食经营主体资格。其次,帮助企业抓紧办理开户手续。企业要取得收购贷款,必须在取得法人资格和粮食经营资格的基础上,向农发行(开户行)提出开户申请,经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后,在开户行开立“一基三专”帐户,并向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取得贷款资格证。未经开户行和人民银行批准,开户企业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帐户,开户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农发 行帐户管理规定,企业的各项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其“基本帐户”,遵守农发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
  (二)帮助粮食企业抓紧办理有效资产的抵押担保,为企业申请贷款创造条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保护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实行有效资产抵押担保是企业申请非保护价粮 油收购贷款的必备条件,发放的非保护价粮油收购贷款必须实行担保。为此,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在8月份全面完成有效资产的抵押担保,确保不误夏粮的收购。在抵押担保上,先办理无物资保证的贷款;新建企业可办理差额抵押贷款下的最高限额抵押担保。在最高限额内,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由已办理的有效资产作抵押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手续,实行有收有放。库存粮油商品的市场风险系数由各行根据实际情况在10-20%之内掌握(最高限额贷款额=有效资产抵押额×抵押率÷市场风险系数)。
  (三)农发行要对已开户企业及时开展贷款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进行贷款资格认定,企业获得贷款资格后才能在银行申请贷款,使其尽快开展购销业务;对不具备贷款条件和资格的企业,各县(区)支行一方面要向当地党政作好汇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使其符合农发行的贷款对象的要求。只有通过贷款资格认定的符合贷款条件企业,才具有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的条件和作为今后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基本依据。另一方面,对不能达到 农发行贷款条件和要求的区域,要通过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经营能力比较强的企业跨辖区收购,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
  (四)开户企业要及时申请信用等级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每年均应向开户行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经开户行初评并报上级行审查认定后于每年3月底前对外公布。开户行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企业在贷款方式、贷款条件上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管理政策:对“AAA'级信用企业申请的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和粮食调销贷款,开户行按照支持企业“ 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优先安排发放贷款、优先考虑与加工企业开展联合经营 、粮食合同收购等方面的贷款,可实行信用贷款方式。对“AA'级企业申请的非保护价粮油收购贷款可实行差额抵押下的最高限额贷款方式,对有10%以上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的区别在于不抽走的资金才叫自有资金)的企业优先供应贷款。开户行认为风险较大的,也可全额采用全额担保贷款方式。调销贷款在落实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具有20%的自有资金或担保额后,对资金缺口部分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A级企业申请的非保护价粮油 收购贷款及粮食调销贷款,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从严控制贷款,借款实行全额担保贷款方式,同时具备合法、可行的粮食购销合同。对B级企业原则上不发放非保护价贷款。对不评级的贷款企业取消其贷款资格。
  三、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封闭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夏季非保护价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工作
  (一)本着积极谨慎稳妥的原则。在放开粮食市场后,我市的粮油均为非保护价,由市场确定价格,企业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开展粮油购销,对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有效益”的原则收购的粮食,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贷款 ,做到放得出、收得回。要根据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的等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积极给予贷款。做到既不能片面强调非保护价贷款的商业性,也不能不讲原则和条件盲目支持。
  (二)发挥粮油市场价格信息的作用,帮助企业分析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走势。要注意周边地区的粮油价格,帮助企业测算保本价格,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做到既不能坑农,又要使企业“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本”。各县(区)支行可按保本微利的价格尺度,支持企业收购当地非保护价粮油。对抬价抢购粮源的企业,要停止贷款发放,防止恶性竞争。
  (三)积极支持优质优价粮油品种的收购,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积极支持企业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开展优质粮油经营。对已打开销路,已经签订购销合同的优质粮油,积极支持企业多购多销。
  (四)帮助企业快购快销,加速周转。按总行《非保护价粮油收购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非保护价粮油贷款的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为时间长了销不出去就会增大库存时间成本,造成亏损。针对我市实际,我市非保护价贷款可按3-6个月之内掌握,贷款到期后可展期一次。但各行要督促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对非保护价粮油贷款到期后仍不能顺价销售的将停止对其发放新的贷款,并督促其归还贷款本息。
  (五)建立非保护价粮油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贷款利息备付金制度。为适应市场供求、价格等瞬息万变的形势和银行按月结息的要求,各县(区)支行要与企业协商从自有资金和经营非保护价粮油实现的利润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专户储存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弥补企业经营亏损,按照市场取向的要求,要预先存入1-3个月的利息备付金,确保农发行能按月结息。
  四、各县(区)政策(开元)公司要作好宏观调控的准备
  一旦非政策性粮油经营企业出现不具备贷款条件,农发行无法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非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提供贷款时,政策 性(开元)公司要及时与农发行衔接资金,开展收购,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
  五、加强库存的监管,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封闭管理”
  (一)按照“四制”要求,严格管理。收购(调销)贷款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收购(调入)粮油,确保发放的收购贷款小于实现的收购值。对非保护价粮油收购不发放收购辅底资金贷款和收购费用贷款,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解决。对粮油商品要实行仓单管理,督促企业实行政策性粮油与经营性粮油分开、储备粮与商品粮分开、老粮与新粮分开、代收代储粮油与自营粮 油分开“四分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粮食品种分等级管理。企业的销货款必须全额 回笼到“基本帐户”,对企业因降价销售而不能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的要从其风险准备金和其它资金来源中扣收。
  (二)加强现金管理。各县(区)支行要按照人民银行和农发总行的有关规定核定企业的现金库存,加强对企业现金库存的管理和定期检查。
  (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贷计划管理方式。在信贷计划管理上实行“分类管理”。在上级行核批的季度限额内,各县(区)支行对夏季粮食收购贷款,要依据信贷计划,做好资金调度工作,没有信贷计划不能发放贷款。各县(区)支行要合理确定资金头寸,灵活调度信贷资金,减少资金在途,加速周转,提高信贷资金运用水平。同时要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供应不断档 。
  六、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夏粮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市粮食市场化改革后,新的企业、新的形势对农发行改进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县(区)支行要把监管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监管中优化服务,做好夏粮的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各县(区)支行领导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和收购网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夏粮收购期间,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库款和收购资金的安全 。
  七、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协调配合
  各县(区)粮食、财政、工商、物价、农发行要主动协调配合,及时协调粮食收购中的矛盾;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粮食企业要努力具备贷款条件,主动与农发行衔接收购贷款;农发行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粮食收购,同时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要主动向党政领导勤请示勤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对农发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为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管理,为切实帮助企业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为泸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成功,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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