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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军品科研与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8 生效日期: 1998-08-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军品科研与生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军品科研与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长期以来,我省国防科技工业认真贯彻“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在确保完成军品科研生产、发展民品生产、开展军转民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军品科研生产工作,保障我省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工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尽力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下达计划的完成。

  二、凡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在实施兼并、破产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维护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的严肃性和军工生产线的完整性,保障军品科研生产基本条件,努力完成现有军品任务。对确实无力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已承担军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凡涉及到中止军品科研生产和撤销军品生产线的,必须事先征得军方订货单位同意后,按军品生产线布点及科研、生产计划渠道办理报批手续。在未获批准前,必须继续履行有关合同协议,并做好已装备部队产品的后续保障工作;在军方订货单位和军工主管部门确定新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前,要保持军工专用设备、工艺、工装、图纸资料等的完整性。

  四、各地驻厂军事代表室要向军工企事业单位大力宣传《国防法》,帮助企业牢固树立国防观念。在企业出现影响军品研制与生产问题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及时纠正影响军品科研生产的行为,确保军品研制和订购计划的顺利完成。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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