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管理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中的各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规定各节点完成的时限,并由法院各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计划、人事、组织、监督、控制和奖惩等手段,对案件各节点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各类一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案件、司法赔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诉复查案件等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但破产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流程时限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四条 本院对案件流程中重要环节的节点信息实行计算机自动跟踪,并在相应期限届满前予以警示。


    第五条 各审判业务庭和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案件流程的日常管理,根据案件流程信息进行决策,加强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第六条 立案庭负责全院审判、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


    第七条 本院通过计算机局域网,自动将案件流程信息中反映审判人员绩效的收案数、结案数、结案率、流程时限内结案率、审限期内结案率、超审限比例、一次开庭审理结案率等概括性信息向全院开放,提高流程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第二章 立 案

    第八条 本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登记工作,计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立案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书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自诉状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由承办案件的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进行审查,并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七日内决定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及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二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当事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裁定、判决不服,直接向本院上诉的,由立案庭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裁定、判决不服,直接向本院上诉的,由立案庭在三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四)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在收到抗诉书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五)对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指令再审裁定书或者再审决定书、函件,或者本院作出再审裁定书、再审决定书后七日内立案登记。
  (六)对破产申请的审查立案,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征求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后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七)因管辖改变而移送来院的各类案件,在收齐案卷材料后二日内立案登记。
  (八)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应由本院执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裁判和民事制裁决定,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收到移送执行函件后二日内立案登记。
  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后二日内立案登记。
  上级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在收到交办函后二日内立案登记。
  (九)对劳动改造管理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七日内立案登记。
  (十)审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的申请,在七日内决定立案登记或者通知不予受理。
  (十一)审查请求司法赔偿的申请,在七日内决定立案登记或者通知不予受理。
  (十二)审查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在七日内决定立案登记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十三)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七日内决定立案登记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十四)负责对申诉和再审申请的立卷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当事人不服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在收到申诉书或者再审申请书后六十日内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组织听证并决定是否受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中,对于申诉或者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条件,或者提出的申诉理由、事实明显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在程序或者实体处理上可能有错误或者确有复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予以受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决定。
  2.决定受理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调齐原审卷宗,进行立卷登记。
  (十五)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拟缓、减、免诉讼费的,应报请分管院长审批。但批准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十日。


    第十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审查保全申请。符合立案和诉讼保全条件的,立案庭在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可以在立案的同时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并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立案庭对已经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可以在申请人起诉前进行诉前调解,但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诉前调解并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起诉的,可以在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内进行诉前调解。


    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二日内将除自办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执行局(庭)和相应办理机构,并办理移送手续。

 

第三章 分 案

    第十三条 立案庭分案时,应当以审判庭各合议庭、执行局(庭)各执行处的收案平均数为标准,按照计算机随机分配案件的原则确定合议庭、执行处。审判庭、执行局(庭)有按案件类型、审级或者其他标准划分各合议庭、执行处承办案件范围的,立案庭应当按照审判庭、执行局(庭)设定的标准对各合议庭、执行处进行分案。
  合议庭、执行处收案后,审判长、执行处长应当在二日内指定承办人或者决定由本人作为承办人,并将二次分案信息输入计算机。
  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诉复查案件以及对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案件等各类立案庭自办案件,由立案庭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案原则直接确定承办人。


    第十四条 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庭)长对于本部门受理的重大、疑难或者案件相互之间有关联等类型的案件,认为确需调整合议庭、执行处或者案件承办人的,可以自行进行调整,并将再次分案信息的变动情况输入计算机。

 

第四章 送 达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原则上由执行局(庭)自行负责,其他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由法警支队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
  业务庭交由法警支队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按本院《诉讼文书送达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日期将诉讼文书交法警支队送达,法警支队应当在规定的送达日期前完成直接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完成送达,并于送达后的二日内将送达回证交回业务庭。遇有不能按期送达的情形,法警支队应当及时向业务庭反馈,由业务庭决定继续送达的方式。
  业务庭在必要时可以自行完成诉讼文书的送达。
  公告送达由业务庭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各类案件的庭前送达事项由业务庭与法警支队联系,并按照下列时限办理:
  (一)一审民事案件,立案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并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对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立案后能够当即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应当送达。
  (二)一审行政案件,立案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并在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被告在十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立案后能够当即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应当送达。
  (三)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在立案后五日内向当事人分别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
  (四)一审刑事案件在立案后五日内,至迟在开庭审理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五)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在立案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书或再审决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副本、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
  (六)刑事再审案件至迟在开庭审理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审理六十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审理三十日以前向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送达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审理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审理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七)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案件、司法赔偿案件、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诉复查案件等,在立案或立卷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须知等。
  (八)各类案件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以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九)除刑事再审案件外,其他各类案件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传票、出庭通知书。
  刑事再审案件在开庭审理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原生效判决被告人、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审理七日以前送达。


    第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其他送达事项按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庭审准备

    第十八条 审判庭内设庭审准备组,对合议庭负责,在合议庭具体指导下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和合议庭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第十九条 民事、行政案件,庭审准备组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审查案件受理费预交情况。对于原告或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又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或者超过批准的缓交期限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在预交或者缓交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提请合议庭作出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实行举证时限制度和庭前证据材料展示、交换制度。行政案件实行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限期举证的举证时限制度,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立庭前证据材料展示、交换制度。
  举证时限的确定和证据材料展示、交换的程序,由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指派的庭审准备组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庭审准备组主持的庭前证据材料展示和交换,在合议庭或案件承办人的指导下进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庭审准备组应当根据合议庭的决定,于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收集事项,包括证据保全,勘验现场,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合议庭作出诉讼保全裁定的,庭审准备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庭审准备组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在合议庭的指派和指导下,代表合议庭对一审、二审民事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合议庭审核确认。调解书由合议庭成员署名,一经当事人签收,案件即告审结。
  一审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应当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结束。
  二审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应当于立案后三十日内结束。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合议庭认为需要确定举证期限的,庭前调解应当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结束。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庭审准备组应当根据合议庭的指派,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诉讼卷宗材料、查阅审判参考资料、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安排开庭审理事宜等相关审判辅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不开庭审理的不予受理上诉案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案件、司法赔偿案件等类案件,合议庭可以指导庭审准备组或综合组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第六章 开庭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一、二审案件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开庭审理。下列案件除外:
  (一)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
  (二)对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
  (三)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议,仅就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上诉,合议庭认为在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后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的二审案件。


    第二十七条 庭审准备程序结束后,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安排首次开庭审理:
  (一)刑事一审案件、刑事二审案件,在立案后二十五日内开庭审理。
  (二)民事一审案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二十日内开庭审理,但一般民事一审案件至迟不超过立案后六十日内开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至迟不超过立案后九十日内开庭审理。公告送达案件除外。
  民事二审案件在立案后四十日内开庭审理;有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情形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开庭审理,但至迟不超过立案后五十日内开庭审理。
  (三)行政一审案件在立案后四十日内开庭审理;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开庭审理。
  (四)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根据相应的案件类别和审级,按照本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安排开庭审理时间。
  (五)刑事再审案件立案后四十日内开庭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在立案后六十五日内开庭审理。
  (六)公告送达的民事案件,在公告期届满后十日内开庭审理。


    第二十八条 需再次开庭审理的,由合议庭按照下列原则安排下次开庭审理时间:
  (一)民事、行政案件
  1.因案情复杂,一次开庭审理不能调查完毕或者需要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的,十五日内再次开庭审理。
  2.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决定由法院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一般在十五日内再次开庭审理。
  3.因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十五日内重新安排开庭审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4.因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再次开庭审理。行政案件没有法定举证时限要求的,在追加、变更当事人和第三人后的十五日内再次开庭审理。
  5.追加、变更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再次开庭审理。
  6.因案件需要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或者案件中止审理的,在收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后或者恢复审理后的十五日内再次开庭审理。
  (二)刑事案件
  1.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决定由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在十日内再次开庭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延期审理的,在恢复审理后五日内再次开庭审理。
  3,因案件需要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或者案件中止审理的,在收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后或者恢复审理后的五日内再次开庭审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间确定后,合议庭应当指派庭审准备组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审理时间及是否公开审理、预计旁听人数等情况通过计算机告知司法行政处,由司法行政处安排审判法庭和庭审速录员。公开审理的,由司法行政处通过电子显示屏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案件、司法赔偿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及对当事人的第一次接谈。需要再次接谈的,一般在十五日内进行。
  不予受理上诉案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二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及对当事人的接谈。
  申诉复查案件应当在立卷后四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当事人的第一次接谈,或者组织当事人、证人及相关人员听证。需要再次接谈或听证的,一般在十五日内进行。
  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二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或者听证。

 

第七章 结 案

    第三十一条 各类案件结案时间原则为:
  (一)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均应当在最后一次开庭审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二)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案件、司法赔偿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及对当事人的最后一次接谈后二十日内审结。
  (三)申诉复查案件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及对当事人的最后一次接谈后或者组织当事人、证人及相关人员听证后三十日内结案。
  (四)不予受理上诉案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及对当事人的接谈后十日内审结。
  (五)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或者听证后十日内审结。
  上述各类案件的审结不得超过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审限期。


    第三十二条 审判庭各合议庭经一次开庭审理审结的案件数和庭前调解结案数,不得低于该合议庭总结案数的50%。
  依法不开庭审理径行判决、裁定的刑事二审案件在立案后二十五日内结案数,民事二审案件在立案后四十日内结案数,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三十日内结案数,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司法赔偿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在立案后四十日内结案数,不予受理上诉案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在立案后二十五日内结案数,申诉复查案件在立卷后五十日内结案数,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二十五日内结案数,均不得低于该合议庭或该办案单位同类案件结案总数的50%。


    第三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其他案件在十日内送达裁判文书。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本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审结的,承办人应当在时限届满七日前写出延期结案报告说明理由,提出结案日期,送庭长审批后录入本院计算机网络。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审限内审结的,承办人应当在审限届满七日前写出延期结案报告,报请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同意。需要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的,应当报请庭长、分管院长同意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口业务庭审批。

 

第八章 执 行

    第三十六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执行受理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警示教育,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需要委托执行的,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七条 执行人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应当分别完成下列执行工作:
  (一)在立案后六十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
  (二)在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九十日内,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向申请人发还执行案款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由执行局(庭)取得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由合议庭主持召集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拟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证人等进行听证,并在听证合议后十日内报执行局(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后作出裁定;不需要组织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十日内审查、合议后直接报执行局(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后作出裁定。
  执行中需要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同时裁定进行财产保全。变更或追加后的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由执行局(庭)取得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由合议庭在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主持召集申请人、原被执行人和变更、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证人等进行听证,并在听证、合议后十日内报局(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后作出撤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或者驳回异议、维持原裁定的裁定。不需要组织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十日内审查、合议后报执行局(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后作出裁定。


    第三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执行局(庭)取得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在案外人提出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驳回异议或者报执行局(庭)长、分管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条件的,应当在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由执行局(庭)取得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报执行局(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后作出裁定。


    第四十一条 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一百八十日内执结。执行组在一百二十日内的执结数不得少于执结总数的35%。


    第四十二条 执行案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执行官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七日前写出延期结案报告,由执行局(庭)长审批同意。
  延长执行期限不超过两次。

 

第九章 审批和签发

    第四十三条 审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审批的事项和签发的诉讼文书,由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本院授予审批、签发权限的审判长、执行官、局(庭)长、院长在各自权限内进行审批、签发,并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常规事项和诉讼文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退回修改的决定;重大、复杂、疑难事项和诉讼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况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第十章 流程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类案件的文字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组卷向办公室档案科归档。
  各类案件的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制作成电子卷宗,通过计算机向办公室档案科归档。
  被告人、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应当在二审结案退回卷宗后三十日内完成文字卷宗和电子卷宗的归档。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自动跟踪并在期限到来前自动警示的各类案件流程节点为:
  (一)一审、二审刑事案件:立案后二十五日内首次开庭审理;再次开庭审理时间;再次开庭审理后二十日内结案;立案后四十五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上诉或者抗诉的一审刑事案件,待二审结案退回卷宗后三十日内归档。
  (二)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民事案件立案后六十日内首次开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后九十日内首次开庭审理;再次开庭审理时间;最后一次开庭审理后二十日内结案;立案后一百八十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待二审结案退回卷宗后三十日内归档。
  (三)二审民事案件:一般案件立案后四十日内、有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情形的五十日内首次开庭审理;再次开庭审理时间;最后一次开庭审理后二十日内结案;立案后九十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
  (四)一审行政案件:立案后四十日内首次开庭审理;再次开庭审理时间;最后一次开庭审理后二十日内结案;立案后九十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待二审结案退回卷宗后三十日内归档。
  (五)二审行政案件:立案后三十日内首次开庭审理;再次开庭审理时间;最后一次开庭审理后二十日内结案;立案后六十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
  (六)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根据相应的案件类别和审结要求,按本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执行。
  (七)刑事再审案件:一般案件立案后四十日内,重大、疑难案件六十五日内首次开庭审理;再次开庭审理时间;最后一次开庭审理后二十日内结案;立案后九十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
  (八)执行案件:立案后六十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搜查等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九十日内完成强制执行;立案后一百八十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
  (九)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案件、司法赔偿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立案后三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及对当事人的首次接谈;在最后一次接谈后二十日内结案;立案后六十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
  (十)不予受理上诉案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立案后二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及对当事人的接谈;立案后三十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
  (十一)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二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或听证;立案后三十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
  (十二)申诉复查案件:立卷登记后四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及对当事人的首次接谈或听证;最后一次接谈或听证后三十日内结案;立卷后九十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庭审准备组人员、书记员应当按照本院《计算机诉讼信息输入管理规定》将办理案件过程中完成的各项内容、完成时间或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同步输入计算机网络。未按时输入案件流程信息的,视为未按期完成。


    第四十七条 立案庭每月二十五日前对全院各类案件动态流程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报送院领导和政治部,并抄送督查部门、研究室、相关审判庭及执行局(庭)。
  立案庭在统计汇总动态案件流程信息时需要核实相关流程情况的,审判庭、执行局(庭)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八条 立案庭定期提供的各类案件动态流程信息统计资料,应当作为考核审判庭、执行局(庭)及合议庭、办案单位目标任务和办案质量等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本院定期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在执行本办法中缩短案件流程时间成绩突出的,依照本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案件流程时限办理案件或者未在法定审限期内结案,又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的,应当按照本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审判、执行案件必须遵守本办法关于审判、执行案件流程各节点完成时限的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其他案件的办理流程,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

附:强化立案工作职能 推行流程管理制度 构建科学的审判工作管理体制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探索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工作管理体制,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和总结的基础上,将推行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载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几年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深入探索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管理体制,制定了内容详尽、极富操作性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先进的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等科技手段,对案件进行统一、集中和有效的跟踪管理,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管理模式,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方法,实现了法院审判管理观念的更新。通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从2003年起,我院开始在全院全面试行流程管理。从运行的效果看,审判工作流程管理使审判过程由暗到明,增强了审判工作透明度,强化了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保障了司法廉洁与公正,促进了公开审判的落实,有效地防止了案件超审限问题的发生,司法效率明显提高,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下面,就我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以及实际运行的情况作一简要介绍,以促进在流程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
  一、案件流程管理的界定
  流程,顾名思义就是按时间先后顺序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是严格按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从审查立案、文书送达、开庭审判到公开宣判、结案归档、强制执行等都有相应的时限要求和程序规定。涵盖上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的案件流程,主要是对案件审理、执行各环节的时间上的要求,但也包括对各环节的责任主体等方面的要求。
  所谓管理,按照通行的观点,管理具有五大功能,即计划、组织、人事、引导和控制。管理主要是一个上对下的过程,不是一种旁观或跟踪的过程。它需要综合运用制定计划、组织协调、人事管理、引导激励、考察评估和对目标实现过程的控制等手段,以实现事前制定的目标。
  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固然包含时限或审限管理的内容,但不等于时限管理,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应当远远大于案件时限(或审限)管理。因此,包含丰富内容的案件流程管理,即从案件流程各环节审判人员的配备或调整,到流程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再到对审判人员的奖励和违规违纪及超审限的处罚等等,不可能由一个业务庭完成,而需要由各部门各司其责,配合进行。由此,我们将案件流程管理定义为: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的审理(执行)按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并规定各环节完成的时限,根据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的要求,由法院各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计划、人事、组织、监督、控制和奖惩等手段,对案件的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其特点是,流程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流程管理的主体是享有管理权的各职能部门,而不是仅仅负责流程信息跟踪监督的立案庭;管理的内容以时限(审限)为主,但又不限于单纯的时限;管理的手段多样化,需要综合运用法院的人事管理、目标管理、奖惩手段、监督制约等,以实现流程管理的有效性。
  二、案件流程管理主体及管理手段
  审判、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我们采用了由立案庭负责案件流程管理的模式。特点是由立案庭按规定定期对所有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排庭、开庭、结案、送达等流程情况及各“节点”工作是否按期完成进行统计汇总,并列明未按期完成各“节点”工作的原因,打印成书面材料供领导决策。
  上述案件流程管理模式,实际上只是提供流程信息,供领导决策,管理的仅仅是流程信息,不是案件流程本身。由立案庭对案件流程进行跟踪监督,定期向院、庭领导和督查、纪检、政工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包括立案、送达、审前准备、开庭、宣判、结案和归档以及流程各环节是否有违规及超时限、审限的统计资料,供院、庭长和各职能部门决策、管理使用。院领导依据统计资料进行科学决策与管理;纪检部门对统计资料中反映的法官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查部门依据统计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政工部门依据历年统计资料作为考察、晋升法官和定期合理调整法官工作岗位的参考;庭长依据统计资料抓好管理工作,灵活调配审判力量,从而改变以往那种纪检工作主要靠检举,法官晋升主要靠印象,案件督查主要靠催办,庭内管理主要靠汇报的局面。在这种案件流程管理模式下,流程信息部门获得了对案件的审判、执行流程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汇总通报流程信息的新职能,管理的内容仅仅是流程信息本身而非案件流程,避免了负责案件流程管理而又不能管不能理的尴尬。对案件流程的管理仍是院、庭领导和具有管理手段的职能部门的权限,案件流程管理的主体是有管理权的管理者,各管理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管理手段有力。立案庭的工作也是案件流程的一个环节和部分,立案机构内设的职能部门也要将其本身的工作纳入管理的范围。
  三、合理设置案件流程“节点”
  除执行、涉外民商事等部分案件以外,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都由相应的法律规定了审限。审限管理主要是一种事后管理,只有超审限以后,超审限的问题才会暴露。案件流程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要实现对案件全过程的跟踪监控,就必须以审限为限将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分解,规定各环节应当完成的时间。我们把各环节命名为“节点”。科学、合理地划分案件节点及各节点应完成的时限是流程管理的核心。
  (1)我们对近期内本院各类案件从立案、送达、审前准备、开庭、评议、宣判、结案、归档等案件流程各环节完成期限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统计,获得各类案件各流程环节平均完成时限的第一手数据,在此基础上定量、定型分析,得出原因和有无可能缩短各环节时间的结论。(2)根据案件流程各环节审判、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诉讼法的规定,在符合审判方式改革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将案件全流程划分为若干节点,确定完成各环节任务的业务庭和责任主体。以一审民事案件为例,参考外地法院的经验,案件流程节点有:审查立案、立案后文书送达、排期人员排庭、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查、开庭传票送达、开庭、再次开庭、评议、宣判、裁判文书送达、归档等等。(3)根据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的要求,在广泛征求业务庭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地分配案件各节点应当完成的时限。各环节时限既要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又不能将审限平均分配到各节点。在节点之间的期限设计上,我们考虑除了个别重大疑难案件,一般都要求案件审结期限比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短。如民事一审案件的流程节点期限为收到诉状后7日内立案,2日内移送有关业务庭,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庭前调解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15日内结束,举证期限届满后20日内开庭,因各种原因需要再次开庭的,必须在15日内再次开庭,最后一次开庭后20日内案件应当审结。节点设置非常详尽,同时便于控制,最终目的是通过每个节点控制,尽量缩短审判周期。(4)对于一些重要的节点编制软件由计算机实行自动跟踪并在期限到来前自动警示,如对于一审民事案件我们设置的自动警示节点为:一般民事案件立案后六十日内首次开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后九十日内首次开庭审理;再次开庭审理时间;最后一次开庭审理后二十日内结案;立案后一百八十日内结案;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待二审结案退回卷宗后三十日内归档。
  四、电脑化跟踪、统计数据自动生成及排期开庭
  审判流程信息跟踪管理硬件上必须以办公自动化和电脑软硬件为基础,审判各环节是否按时限规定进行由电脑自动跟踪、预先警示,流程内各种信息统计资料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软件上以科学划分案件流程节点的流程管理规则和管理机制为前提,完善的管理规则与管理机制是处理流程管理中各种问题的依据。电脑自动跟踪监督流程各环节,要求各环节责任人员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输入电脑,违者视为工作未按期完成并给予处罚。否则案件流程信息就会有缺损,妨碍流程信息管理的正常进行。计算机对案件流程信息的自动跟踪监督,杜绝了人工管理的随意性和不准确性,增强了管理的严格性和科学性。以审前准备充分为前提的排期开庭是案件流程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流程时间和开庭的效果。审前准备不足必然会导致仓促开庭、无效审理和重复开庭,降低审判效率,加大诉讼成本,得不偿失。审前准备就绪以后,排期开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先来后到、难易程度与合议庭的相对专业化分工的原则进行,保证各类案件进度均衡。由于我院的庭前准备工作职能划归各业务庭,排庭就由各审判业务庭自己排庭,对法官自行排庭的监督和制约是规定办案各“节点”所需期限,并实行电脑化自动跟踪管理,将排庭的日期及法庭在法院电子显示屏上予以公示,促进公开审判的落实。
  五、强化立案工作职能,顺利推动流程管理制度的实施
  立案庭在流程管理中的地位非常特殊,它既是流程启始的第一个节点,又是流程信息的管理者。立案庭负责全院审判、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因此,立案庭的职能必须从传统的比较单一的立案审查职能向新型的比较综合的管理职能的角色转化。为了顺利地推动流程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根据流程管理的具体要求,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1.实行立案工作一站式服务,提高立案工作效率。流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审判效率。立案审查是受理案件、启动司法程序的第一个节点,其本身也要纳人流程管理的范畴。我院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采取了立案工作一站式服务方式,即充实立案人员队伍,将所有立案人员安排到立案大厅,接待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对于法律关系清楚,按照要求应当提交的符合起诉要求的主要证据材料齐备的,可以当即决定立案,并从网上将有关案件信息传送给庭领导,待庭领导签署意见后,随即将立案表打印好,并计算好案件受理费等通知当事人,并当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使当事人一次即能解决过去需多次往返才能解决的问题。
  2.实行立案时主要证据的电子档案录入工作,丰富流程管理信息。根据院内要求,我院的所有案件必须在局域网上形成电子档案。从流程管理的角度看,流程中的信息不仅仅是一些时间节点信息,而是从立案开始,各业务庭每进入一个流程,这个流程所包含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也要求一并进入,这样,流程管理的内容会更加丰富。我们在立案工作环节上,专门配备了立案电子档案的录入人员,对各类案件,按照电子档案录入办法的规定,对主要证据进行录入工作,使流程管理的信息内容更加丰富,为流程管理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实行计算机分案到承办法官,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按照流程管理的要求,由立案庭对所立案件直接分配到承办法官,既避免人工分案的随意性,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又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省了时间,这是流程管理制度设立的一项重要功能。我院已经在民二庭进行了试点工作,先由该庭将各个审判合议庭审理各类案件提出一些特殊要求,立案庭根据这些要求,结合各合议庭目前审理案件的情况,将受理的案件直接通过计算机指定给各个合议庭的审判长,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4.做好流程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为决策机构提供准确的流程管理信息。通过全院局域网上录入的流程管理信息,可以对全院开放,案件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最广泛地监督。立案庭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在一定周期内将流程管理中的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提供准确的信息及分析意见,以便及时决策。目前我院的流程管理可以实现所有案件的收结案信息统计数据全部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摒弃了以前手工统计造成统计数据不一致的弊端,可以随时按照要求进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分析和总结工作。我院实行了每月由立案庭对流程管理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进行通报,极大地提高了流程管理的实际效果。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上,沈德咏副院长在谈到当前人民法院立案工作面临的形势时指出,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方面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在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改革方面要以公正和效率为目标,以专门的管理机构为依托,以流程管理制度为依据,以案件审理工作为对象,实现对审判工作的信息化、系统化管理。审判工作流程管理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公开、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我们感到,在流程管理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实际运行中的许多新的问题必须解决,许多不足亟待完善。我们将更广泛地向先进的法院学习,加强对流程管理制度和实际运行效果的分析和研究,进一步深入流程管理改革,努力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