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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7 生效日期: 2005-01-07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的意见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近年来,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的积极性。但在一些地方,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预防和遏制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发生,避免领导干部犯错误,推动政风建设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深入开展,各级政府及监察、纠风、减负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农民负担问题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训诫谈话的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谈话对象和原则。
  在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凡是发生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擅自制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或政策规定;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造成农民负担重大问题的发生;对辖区内发生的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处理不到位或纠正不及时;群众反映农民负担问题强烈以及发生其他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市、县、区、乡、镇政府有关领导,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村委会负责人,涉及省、市、县、区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乡镇站所的负责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谈话的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谈话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有效监督的原则,让谈话对象对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针对存在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其自查自纠,并对自查自纠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二、科学组织、认真实施。
  开展警示训诫谈话原则上应分级进行,上级纠风、减负部门认为需要对下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实施谈话的,可直接进行,也可提出意见由下级纠风、减负部门负责实施。?
  (一)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擅自制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文件,或对发生的这些问题处理不到位、纠正不及时的,由省政府领导或省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设区市政府有关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责令纠错或警示提醒谈话。?
  (二)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对中、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造成群众多次上访的,由设区市政府领导或设区市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诫勉督导或警示提醒谈话。?
  (三)对中、省、市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群众多次反映农民负担问题或有可能发生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由县级政府领导或县级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乡镇政府、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县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诫勉督导或警示提醒谈话。?
  (四)发生工作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利益、上级减负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贯彻或其他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由乡镇政府、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领导对有关村委会、乡镇站所的负责人进行诫勉督导谈话。?
  谈话对象和问题由各级纠风、减负部门提出,报部门领导审定或由负责谈话的领导决定。谈话对象和问题确定后,由各级纠风、减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开展农民负担问题警示训诫谈话工作,是一项实施关口前移,防止和避免干部犯错误的新的工作,要用开拓创新的精神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制定严密的实施办法,防止随意性。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实施谈话前,提出谈话的部门要提前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并将有关情况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上级主管负责人通报。?
  (二)在谈话过程中,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
  (三)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送交提出谈话的部门统一存档备查。?
  (四)各级纠风、减负部门在实施谈话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谈话的质量和效果。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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