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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和开展资格年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0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业务管理,规范印花税税票的代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实施换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发放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许可证使用期限已届满。现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实行资格年检,并统一换发新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与换证范围
  凡本市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经办印花税税票代售业务,并取得《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合格证》的代售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期限参加代售户年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

  二、年检及换证时间
  2001年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及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工作自2001年5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三、年检方法
  各税务局应根据《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组织实施年检工作。

  四、年检重点
  对有下列违规出售印花税税票等问题的,应作为年检的重点对象:
  1.代售税票户有否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出售税票;
  2.代售税票户有否擅自延伸设点、设户,以扩大出售印花税税票业务;
  3.代售税票户有否以发函、上门服务等方式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兜售税票;
  4.代售税票户有否以企事业单位购买印花税税票多少为基数,按比例或定额向印花税税票购买单位支付劳务费或其他名义、形式的好处费。
  各主管税务局在进行年检时,应严格把关,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对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代售户,要责成其进行全面整改,待整改措施落实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换证条件(资格)
  接受委托经办印花税税票代售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代售单位只负责对口税务分局分管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单位中代售,不要跨越代售范围”的规定,并参加代售户年检,经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年度检验,确认合格的,方可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

  六、其他事项
  1.本次印花税税票年度检验与换发新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一并进行,但重点是年度检验。
  2.年度检验结束后,发给代售户《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年检结果通知书》,并统一使用六位数字编号,前两位数为各税务分局的识别号,后四位数为顺序号,顺序号从1开始,不得跳号或重复。如市财税一分局从4100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号。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将延用此顺序编号。
  3.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和《年检合格证》的工作,由市局地方税处组织实施,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税政科负责换证发证的初审工作。
  换证的具体程序是:代售单位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原有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合同》和代售业务状况书面报告,送交对口的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验证审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将《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合同》(复印件)及原单位持有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及《年检申请审核表》和填写的审定意见书,送市局地方税处。经市局审定同意,领取《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及《年检合格、结果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凭“通知书”,向市局地方税处领取《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和《年检合格证》,并向代售户发放。
  对经审核,不符合本次换证条件的代售户,不再办理换证,并终止其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业务。

附件(略): 1、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申请审核表 2、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资格审定意见书 3、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表 4、领取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合格证通知书 5、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合格通知书 6、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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