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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9 生效日期: 1998-02-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1998]11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


财税字[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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