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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 2003-11-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目 录
1 总 则
2 名词术语
3价格鉴证原则
3.1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3.2价格鉴证专业原则
4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
5价格鉴定程序
6价格认证程序
7价格鉴证方法
7.1市场比较法
7.2收益法
7.3成本法
7.4专家咨询法
8一般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9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
10损坏物价格鉴证
10.1损坏物价格鉴定的一般原则
10.2损坏物贬值的确定
11常见标的物价格鉴证
11.1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证
11.2机动车辆价格鉴证
11.3非机动车辆价格鉴证
11.4办公设备、家用电器设备价格鉴证
11.5土地使用权价格鉴证
11.6房屋、构筑物价格鉴证
11.7无形资产价格鉴证
12价格鉴证结论书
13价格鉴证工作底稿及档案
13.1价格鉴证工作底稿
13.2价格鉴证档案管理
14价格鉴证职业道德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总 则
  1.1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依法、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及国家、省上有关价格鉴证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价格鉴证应符合本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名 词 术 语
  2.1 价格鉴证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活动的总称。
  2.2 价格认证
  本规范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物)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正性认定。
  2.3 价格鉴证机构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价格认证中心。
  2.4 价格鉴证人员
  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2.5 价格鉴证师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包括涉案房地产、土地、建筑工程等各类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2.6价格鉴证基准期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基准期是指为求取鉴证标的某时点上的价格而确定的基准时间。
  2.7 价格内涵
  本规范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
  2.8 公开市场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9 公开市场价值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鉴证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一般价值标准。
  2.10 类似物品
  与鉴证标的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规格、用途、规模、质量等方面与鉴证标的相同或相近的物品。
  2.11 同一供求圈
  与鉴证标的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
  2.12 无形资产
  指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可确指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指商誉。
  2.13 市场比较法
  将价格鉴证标的与在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物品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品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又名市场法、市价法。
  2.14 收益法
  分析预测价格鉴证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或折现率将其折现到基准日后累加,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5成本法
  求取价格鉴证标的在基准日的重置成本,扣除价格鉴证标的各种贬值,以此测算价格鉴证标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6 专家咨询法
  将若干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的购买者,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鉴证标的价格进行鉴证的方法。
  2.17 重置成本
  是标的现行(基准日)的再取得成本,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与鉴证标的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鉴证标的相同的全新物品所发生的费用。
  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现时(基准日)的新型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购建与鉴证标的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物品所需的费用。
  2.18 价格鉴证结论书
  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价格鉴证过程和价格鉴证成果的文件,给委托方书面答复的关于价格鉴证标的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鉴证结论。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3.1.1 价格鉴证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3.1.2 依法原则,是指价格鉴证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这是开展价格鉴证的基本前提。除此,还应符合程序及其他管理规定等。
  3.1.3公正原则,是指在工作中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以客观、真实的资料为基础,公平公正的作出价格鉴证结论,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
  3.1.4科学原则,是指以科学的价格鉴证理论和方法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得出科学的鉴证结论。
  价格鉴证专业原则
  3.2.1价格鉴证应遵循以下专业原则
  (1) 遵循预期收益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2) 遵循贡献原则,应以资产的贡献大小确定其价值。
  (3) 遵循替代原则,应以同一市场或类似市场上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商品价格为依据,价格鉴证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商品价格。
  (4)遵循时点原则,要求价格鉴证结论应是价格鉴证对象在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
  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鉴证(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4)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3人以上;
  4.2价格鉴证人员必须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如有下列行为造成鉴证结论失实,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2)违反价格鉴证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3)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证;
  (4)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证;
  (5)不调查、不研究、不勘察、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
  (6)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证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7)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价值,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8)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9)接受可能影响鉴证结论公正性的宴请、礼金、礼品等。
  4.3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价格鉴定程序
  5.1 价格鉴定委托人:
  (1)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
  (2)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也可以是经审判机关同意的涉案物品当事人或自然人;
  (3)罚没物品,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
  (4)无主物品,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部门或组织;
  (5)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
  (6)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5.2 价格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5.2.1 接受委托阶段,包括委托方委托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5.2.1.1委托方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价格鉴定标的物名称和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置)时间等;
  (2)价格鉴定理由、目的和要求;
  (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
  (4)价格鉴定基准日期(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公历表示,一般精确到日;
  (5)涉案标的物应注明案件性质、基准日时标的物的具体状况描述、损坏程度记录,灭失标的物还应提供有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6)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7)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
  (8)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
  (9)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5.2.1.2 收到价格鉴定委托后,鉴证机构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定基本事项,并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1) 在审查和明确价格鉴定基本事项时,应根据价格鉴定目的对委托书中的各项内容逐项予以明确。对于委托书中不明确的事项和缺少的资料应由委托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和补充。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应当在收到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 对于下级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原委托机关以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进行委托的,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在受理时均应分别按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程序进行受理。
  (3) 属于以下涉案物品不作价格鉴定受理:
  ①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
  ②国家规定不允许流通的珍贵文物(三级以上馆藏文物);
  ③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
  ④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不需进行价格鉴定的财物。
  5.3 价格鉴定准备阶段,包括落实价格鉴证人员,制订价格鉴定作业方案等。
  5.3.1 受理委托后,应确定不少于2名的价格鉴证人员具体办理鉴定业务,业务复杂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价格鉴定小组。
  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鉴定业务时,可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定。
  5.3.2 价格鉴证人员应在明确价格鉴定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对价格鉴定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价格鉴定作业方案。
  价格鉴定作业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采用的价格鉴定技术路线和价格鉴证方法;
  (2)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3)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4)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5.4 对鉴定标的进行勘察,除委托方送检的标的,价格鉴证人员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到现场,按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勘察,亲身感受和查看价格鉴定标的的具体状况。
  (1)根据鉴定标的的具体情况可采用逐个勘验、分类勘验和抽查勘验的方式。
  对于价值高的物品应逐个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物品,可进行分类勘查或抽查,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总量的5%。
  (2)应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鉴定标的资料进行核实,同时搜集补充价格鉴证所需的其他资料,了解与鉴定标的有关的其他内容,并对价格鉴定标的及相关环境进行拍照或摄像等。
  (3)通过现场勘察无法确定成新率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定所需基础资料时,价格鉴证人员应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进行检测鉴定。委托方未提供标的质量(技术)状况资料,价格鉴证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方到有关法定机构进行质量(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
  在勘察过程中,价格鉴证人员应作好现场勘验记录。对勘验中发现缺少资料或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由委托方补充相关资料和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关事项,必要时应要求变更委托。
  5.5 进行市场调查,广泛收集与本次价格鉴证有关的数据资料,并应保证采集到的价格资料客观、真实。调查分析和收集资料应贯穿于整个鉴证过程。
  价格鉴证标的涉及面宽,种类非常繁杂,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经常搜集价格鉴证所需资料,如国家价格政策、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报刊网络登载的价格资料以及政府发布的价格指数等,并进行核实、分析、整理,建立商品价格数据库。
  5.6 价格鉴定测算阶段,应在阅读有关资料和现场勘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扩大和深化对鉴定标的的了解,并根据鉴定目的、价格类型,以及收集的资料情况,选择适宜的价格鉴定方法进行具体测算。
  5.6.1 不同鉴定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进行比较分析。当这些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寻找并排除出现差异的原因。 对不同价格鉴定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做下列检查:
  (1)计算过程是否有误;
  (2)基础数据是否准确;
  (3)参数选择是否合理;
  (4)是否符合价格鉴证原则;
  (5)公式选用是否恰当;
  (6)选用的价格定方法是否适宜价格鉴定对象和鉴定目的。
  5.6.2 确定选用的价格鉴定方法测算出的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
  在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的基础上,应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价格鉴证结果。当有调整时,应在价格鉴定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5.6.3 价格鉴定结论尾数,单价应保留两位小数,鉴定总额除刑事案件应精确到元外,其他结论万元以下保留到元、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拾元、拾万元以上保留到百元,尾数均按四舍五入进行取舍。
  5.7对于委托人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的清楚,价值低,价格构成简单,价格鉴定程序可适当从简,并出具简易程序价格鉴定结论书(参见附录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5.8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价格鉴证机构应将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时送达委托单位,送达时应由送达人及委托单位接收人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5.9 委托单位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后,若又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亦可直接向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及其复核裁定分支机构申请复核鉴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是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应向原委托机关提交异议书阐明理由和依据,由委托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
  5.10有复核鉴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在受理复核鉴定业务时,应对《涉案物品价格复核鉴定委托书》的有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
  (1)提出复核鉴定的主要理由;
  (2)提出复核鉴定的依据,以及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
  (3)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应有具体经办人的签字,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原价格鉴定结论书、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书;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联系人及电话,委托单位加盖公章。
  如有下列情况,复核鉴定机构不再进行价格复核鉴定:
  (1)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2)司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3)案件当事人自行委托的;
  (4)委托单位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5)复核鉴定委托与原委托,在鉴定目的、鉴定范围、基准日、价值类型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对价格鉴证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有差异的;
  (6)同一刑事案件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基准日、价值类型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差异,价格认证中心难于判别,司法机关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7)价格鉴定标的在鉴定后,物质形态发生较大变化或灭失的;
  (8)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价格鉴定结论或复核鉴定结论的。
  5.11 复核鉴定或原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复核鉴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结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原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定价格鉴证人员鉴定,原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无法回避的,移送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承办。

  价格认证程序
  6.1 价格认证工作的原则:
  (1) 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2) 遵守价格政策法规原则。
  (3) 正常生产经营行业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原则。
  (4) 保密原则。
  6.2 价格认证程序
  (1)价格认证的申请(委托):是指市场主体或公民个人自愿向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的对各类商品(财物)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认定的书面申请。
  申请价格认证(委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①价格认证申请报告,应有明确的认证要求。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④医药保健品、食品生产企业及饮食服务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⑤产品生产成本或服务成本核算表。
  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⑦其他相关资料。对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价格认证,要提供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提供商品生产技术标准、商标和商品质量鉴定部门的证明原件,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资料,并注明自主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2)价格认证的受理: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人的价格认证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和登记。
  价格认证受理程序:
  ①对价格认证申请报告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②对价格认证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告知价格认证的原则和收费标准。
  ③正式受理、出具价格认证受理通知单。
  ④进行登记备案。
  属于以下物品不作价格认证受理:
  ①没有产品生产许可证,缺少技术标准,没有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等;
  ②国家规定的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
  ③在5.2.1.2(3)中列出的各类涉案财物。
  (3)进行市场调研(价格认证办理)
  ①对拟认证商品(财物)、服务进行价格政策研究。
  ②对拟认证商品( 财物)、服务进行市场价格水平研究。
  ③对拟认证商品( 财物)、服务价格综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起草价格认证结论书。
  ④领导审查、签发价格认证结论书。
  6.3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
  6.4结案
  (1)收取价格认证费用。
  (2)送达价格认证结论书。
  (3)移交有关资料归档。
  6.5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
  委托人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原认证机构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仍有异议的,可委托上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司法、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及仲裁机构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相关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市场比较法
  7.1.1 运用市场比较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交易实例;
  (2)选取可比实例;
  (3)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6)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7)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8)求出鉴证价格。
  基本公式:
  鉴证价值=参照物市场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7.1.2 运用市场比较法价格鉴证,应准确搜集大量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状况和价格鉴证目的,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价格鉴证标的相同或类似物品;
  (2) 成交日期与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相近,不宜超过一年;
  (3) 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7.1.3 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处理,建立价格可比基础,统一其表达方式和内涵。换算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统一付款方式;
  (2) 统一采用单价;
  (3) 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
  (4) 统一计量单位。
  注:1、统一付款方式应统一为在成交日期时一次总付清;
  2、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时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7.1.4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7.1.5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时点的价格。
  交易日期修正宜采用鉴证标的的专项价格指数或类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在无专项价格指数或类价格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
  7.1.6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对象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
  7.1.7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
  7.1.8 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修正,视具体情况可采用百分率法、差额法或回归分析法。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
  7.1.9 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鉴证价格。
  7.1.10 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价格鉴证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收益法
  7.2.1 运用收益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
  (2) 确定年客观收益额;
  (3) 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
  (4) 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
  基本公式:收益价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收益折现值之和
  7.2.2 收益额,是指价格鉴证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净收益的期望值,一般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若利用价格鉴证对象本身的资料直接测算出的收益额与类似资产的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收益额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根据鉴证标的类型和鉴证目的确定,并与资本化率保持一致。
  7.2.3 资本化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或无限期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应以鉴证标的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证标的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常采用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市场提取法:应搜集市场上三例以上类似资产的价格、净收益等资料,选用相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求出资本化率。
  (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安全利率(无风险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鉴证标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特殊情况外,资本化率一般不超过15%。
  7.2.4 计算收益价格时应根据未来净收益流量的类型,选用对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成本法
  7.3.1 运用成本法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利润等资料;
  (2) 测算重置成本;
  (3) 测算各种贬值或确定综合成新率;
  (4) 求出鉴证值。
  基本公式:
  鉴证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
  鉴证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7.3.2 采用成本法价格鉴证的前提条件是:
  (1)被鉴证标的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2)应当具备较充足的、可利用的历史资料;
  (3)形成物品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且这些耗费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7.3.3 重置成本的测算,应根据具体的鉴证标的和可以收集到的资料选用重置核算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法、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统计分析法等。
  重置成本构成内容,应根据具体价格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构成内容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中予以说明。
  实际价格鉴证中,应注意区分使用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宜用于一般鉴证标的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物品相同的材料,或因技术变迁,使得旧有物品复原有困难的价格鉴证。复原重置成本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物品的鉴证。
  7.3.4 实体性贬值即有形损耗引起的贬值,测算遵循的原则应以鉴证标的有关事实和环境条件为依据,特别是标的服役年限和使用状况,有形损耗的程度最终取决于鉴证标的的实体状态条件与同样的新资产状态条件之间的差别。具体方法可选用观测法(成新率法)、使用年限法、修复费用法等。
  (1)使用年限法公式:
  实体性贬值= ×实际已使用年限
  在实际价格鉴证中,总使用年限应为经济耐用年限。鉴证标的经济耐用年限可参考附录的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亦可取实际已使用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之和。
  实际已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运转使用状态、资产利用率及分期投资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分析确定;尚可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有形损耗因素等分析确定。
  对于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总使用年限即为强制报废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到停用日。
  预计残值一般只考虑数额较大的情况,如残值较小可以忽略不计。
  (2)修复费用法的测算公式:
  实体性贬值率=
  物品的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物品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损耗可直接采用修复费用;不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性损耗可采用成新率法或使用年限法确定。
  7.3.5 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鉴证标的功能相对落后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使鉴证标的原来的建造成本超过现行(基准日)建造成本的超支额,以及鉴证标的超过目前类似技术进步设备的运营成本的超支额。
  7.3.6.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使标的生产能力下降或生产成本上升,以及使生产能力闲置等造成的价值损失额。
  7.3.7 综合成新率应在全面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分析、调整得到合理的成新率。
  7.3.8 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应低于该物品预计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物品,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5%。
  专家咨询法
  7.4.1 专家咨询法是市场比较法在实际价格鉴证中的具体运用,又称模拟市场法。
  专家咨询法适用于对稀有、异常的物品价值进行鉴证,如书画、古董、珠宝制品等,这些物品的共同特点是市场上没有或及少有交易,不具有独立、连续获利能力,价值的高低不主要取决于成本,在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
  7.4.2 运用专家咨询法应选择3名以上专家,专家应是与价格鉴证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内,精通业务、有一定代表性和名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
  7.4.3 专家应分别独立对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提出意见或建议,价格鉴证人员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价格鉴证人员自己的意见。

  一般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一般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应根据涉案物品于鉴定基准日的具体状况,参照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按照下列方法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1)流通领域的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应根据鉴定目的,结合市场行情,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
  (2)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3)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的商品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计算。
  (4)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应根据涉案标的于鉴定基准日的具体状况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并结合当时当地相同或类似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确定。
  (5)含有附加费用的物品,且附加费用随涉案物品转移的,应当计附加费,并与涉案物品一并折旧。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根据其生产成本并参照市场中等价格水平确定。
  (7)对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依法可以流通的,可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价格计算,或者根据文物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采用市价法或专家法确定。
  (8)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收藏品、纪念品按其票面价值(或原值)采用专家咨询法计算。
  (9)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怀仔儿的不另计价,但应适当考虑配种费、营养费等)。无法采集价格的,可按发生的物质费用、期间费用加合理利税,结合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水平计算。
  (10)经济果木类价格鉴定,应按生长期的不同阶段,分别不同品种选用收益法或成本法计算。
  ①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树苗按基准日当地同龄幼树的市场成交中等价格确定;
  ②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平均产值;
  ③盛果期,按盛果期(尚可获益期间)和衰果期的收益现值之和计算。
  ④衰果期,按衰果期(尚可获益期间)收益现值之和计算。
  采用收益法计算果树价值时,产品价格可按当地前三年平均收购价格计算,产量应根据涉案果树的具体状况结合当地同龄果树的一般水平确定,成本费用取当地相同果树同期的平均成本。
  注:②③④直接可用有限期的收益公式计算之后再折现至基准日的价格。
  (11)经济果木因破坏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分别生长期的不同阶段,按恢复期间的成本费用与恢复期间收益的减少额(折现值)之和计算。衰果期可只计算其剩余收益年限内的收益减少额。
  (12)经济林木类价格鉴定,应按生长期的不同阶段,分别不同品种选用成本法或市价法计算。
  ①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树苗按基准日当地同龄幼树的市场成交中等价格确定;
  ②未成材林木,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市场可出售价格计算。
  ③成材林木,按当地市场正常收购价格计算,国家或者主管部门有规定价格的,从其规定。
  (13)经济作物类,多年生经济作物可参照经济果木类的规定;一年或一季经济作物应区分能否续种分别计算:
  ①不能续种的,应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中等成本费用、收益计算;
  ②能够续种的,应按基准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结合续种后正常收益所受影响计算。
  (14)假种、参见案件案例分析
  (15)粮食作物可参考经济作物类的规定计算。
  (16)花卉、盆景、宠物等,按市场中等交易价格计算,对于市场上没有交易的,可根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采用市价法或专家咨询法确定。
  (17)涉案机器设备的市场中等价格确定原则:
  ①大型设备以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为原则;
  ②大批量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批发价格为原则;
  ③小型财物、个人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原则;
  ④进口机器设备,一时难以采集到市场价格的,可参考国内同型产品市场价格确定基价。
  (18)对以上未列出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非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方法。

  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
  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根据作案当时(鉴定基准日)、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1)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按被盗当日(基准日)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
  (2)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有效凭证,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3)残次品或假冒、伪劣物品,有使用价值的,按照其实际价值,参考生产成本计算;废品以及不具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其价值为零。
  (4)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其价值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价值难以确定的,可按第(3)项的规定计算。
  (5)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
  (6)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实际生产成本加适当利税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盗窃数额按实际销赃数额计算。
  (8)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9)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第7项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7、8两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10)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应根据经委托方确认的恢复或重新建立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用计算。
  (11)盗窃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恢复成本或直接损失计算。
  (12)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的基价包含主机及随机附件(电池、充电器和其他附件)的价值,盗窃、抢劫案不计算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费;贪污、受贿案按鉴定基准日一次性应缴纳的费用及预付费计入基价(未入网开机的除外)。
  (13)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孽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14)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己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末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1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对以上未列出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一般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方法”。

  损坏物价格鉴证的一般原则
  10.1.1损坏物的损失价值,若委托方没有特别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价值。损失价值的具体含义应在受理委托时明确。
  10.1.2 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按以下原则测算:
  (1)修复为主、更换为辅;
  (2)修复应能使外观及主要性能恢复接近事故前的状况;
  (3)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质量应对等。
  10.1.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推定全损:
  (1)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2)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门鉴定,对人体健康和禽畜饲养有害,又不能改作其他用途的;
  (3)使用残损物品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
  10.1.4 对全损或已完全丧失原定使用价值,但尚能改做其他用途(或回收)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损坏前价值扣除残余价值或拍卖价格确定损失。对食品、药品应依据主管部门的质量鉴定结论。
  10.1.5 经加工、整理、修配后对使用或销售仍有影响的,除确定合理费用外,还应计算合理贬值。
  损坏物贬值的确定
  10.2.1 确定损坏物品贬值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拍卖结果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程度和贬值率。
  10.2.2 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份等计价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检测或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例,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进行贬值测算。
  10.2.3 机械、电器、仪器、仪表、设备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和使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贬值率。
  10.2.4 日用消费品的残损,以正常、受损销售价格的差异程度确定贬值率。
  10.2.5 贬值率一般不超过受损前正常价值的30%,对价值较高的车辆等机器设备,贬值率最高可取20-30%。

  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证
  11.1.1 一般机器设备的价格鉴证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成套设备(生产线)亦可采用收益法。
  11.1.2 价格鉴证的准备工作。
  (1)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鉴证标的权属证明、原始票据、帐册记录等资料;
  (2)按鉴证的具体情况,组织价格鉴证力量,除专职价格鉴证人员外,如有需测试运转状况的机器设备,应请操作人员参加,如需测定磨损程度,鉴证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先进机器设备的鉴证,还需请行业专家参与鉴证;
  (3)搜集整理相关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物价指数等资料;
  11.1.3 价格鉴证人员在观察、调查和描述设备时,应关注它们的用途、能力、质量、状态等。
  (1)成套设备描述与鉴定,应搜集下列信息:
  ①工程设计单位及购建、扩建日期和因故延迟日期,购置合同或工程决算资料;
  ②设备技术水平和目前同类技术水平进展情况,控制系统的类别和性能等;
  ③产品、副产品种类及其产量,产品生产模式(如季节性生产)和生产流程;
  ④原料及其供应来源,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结构;
  ⑤燃料和能源消耗,所用人员数量和分类(每个装置配备的人数);
  ⑥三年到五年的历史运营记录、维修制度(规律型、预防型、或随机型)、维修费用和今后维修预算;
  ⑦日历役龄,有效役龄,设备按目前状况估计的尚可使用年限;
  ⑧安全状况、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状况,设备不符合标准时能否改进,改进成本和费用等。
  ⑨其他。
  (2)单项设备描述与鉴定,应搜集以下信息:
  ①生产厂家或商标;
  ②标准生产能力;
  ③规格型号;
  ④出厂日期;
  ⑤技术水平性能;
  ⑥设备原始价值及其构成;
  ⑦负荷,利用率;
  ⑧役龄和目前状态;
  ⑨维修及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⑩其他。
  11.1.4 机器设备重置成本,可采用细分加和法、物价指数法、成本规模指数法等方法确定。
  11.1.4.1 外购设备重置成本采用细分加和法的公式:
  ①外购单台的国内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全新设备基准日的公开市场成交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或=全新设备基准日公开市场成交价格×(1+运杂费率+安装调试费率)
  注:对不需安装的设备,上式应去掉安装调试费。
  ②外购单台进口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CIF价格×基准日外汇汇率+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
  CIF价格=FOB价格+途中保险费+国外运杂费
  外购单台需安装进口设备重置成本,应考虑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③外购成套需安装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单台未安装进口设备重置成本总和+单台未安装国产设备重置成本总和+工器具重置成本+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软件重置成本+设计费+贷款利息
  设备的海运、外贸、银行手续费及运杂费率、安装调试费率可参考附录四(机器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亦可参阅相关行业的概预算定额标准,进口设备的取费标准也可参阅进出口公司的取费标准。
  11.1.4.2 自制标准通用设备重置成本,应参考专业生产厂家的标准设备价格,在充分考虑自制设备和标准设备质量因素的前提下,运用替代原则合理确定。
  11.1.4.3 通用非标准设备重置成本,是指通用设备中不定型,不成系列,并不需先进行单体设备设计再进行单台或小批量制造的设备。
  (1)通用非标准设备的价格构成为:
  ①直接材料:包括设备制造所消耗的主、辅材料,外购件;
  ②燃料和动力:直接用于设备制造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费;
  ③直接人工:设备制造所直接消耗人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④制造费用:包括生产单位(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办公费、水电费、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专用模具、专用工具费等;
  ⑤期间费用分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⑥利润和税金;
  ⑦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⑧对制造、安装调试周期较长的,需考虑占用资金的资金成本。
  (2)当通用非标准设备在初步设计阶段有较详细总图而无详细零件图,可得到主要材料消耗量和主要外购件消耗量时,以主要材料费为基础,根据其与成本费用的关系指标测算出相应成本,另外考虑一定的利润、税金和设计费,从而求得该设备重置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P=(Cm1÷Km+Cm2)×(1+Kp)+(1+Kt)×(1+Kd÷n)
  Cm1一主材费(不含主要外购件费);
  Km一主要外购件费的成本主材费率;
  Cm2一主要外购件费;
  Kp一成本利润率;
  Kt一销售税金率;
  Kd一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n一非标准设备产量。
  主材费Cm1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Cm1=∑[(某主材净消耗量÷该主材利用率)×含税市场价格÷(1+增值税率)]
  主要外购件费可按下列计算公式:
  Cm2=∑[某主要外购件数量×含税市场价格÷(1+增值税率)]
  外购件在设备价格中的价值比重很小者,已综合在Km系数中考虑,不再单列为主要外购件。
  销售税金率Kt指增值税、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一般销售的非标准设备,其Kt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承包建造的炉窑等非标准设备则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常用的通用非标准设备有关参数(指标)可参考附录六。当生产多台非标设备时,参考表中的“成本主材费率”适当取高值;生产台数越多固定成本越高,取值越高。
  实际工作中还应根据鉴证的目的和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计算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
  11.1.4.4 对大型复杂的自制设备项目,如成套设备、生产线等,可通过收集项目的决算资料,根据行业机械设备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采用概算方法测算重置成本。
  11.1.5 机器设备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应根据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综合确定。
  11.1.5.1 实体性贬值常采用观察分析法、工作量或使用年限比率法、修复费用法等。
  采用观察分析法时,应根据对设备的现场技术检测和观察,搜集下列方面的信息:
  ①设备的现时技术状态;
  ②设备的实际已使用时间;
  ③设备的正常负荷率;
  ④设备的原始制造质量;
  ⑤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
  ⑥设备重大故障(事故)经历;
  ⑦设备大修、技改情况;
  ⑧设备工作环境和条件;
  ⑨设备的外观和完整性。
  根据对上述信息的分析,参考附录五(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确定设备的实体性贬值率。
  11.1.5.2 机器设备的功能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设备存在年超额运营成本或超额投资成本,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1)因生产成本增加造成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额=鉴证标的年超额运营成本×(1-所得税率)×(P/A,r,n)
  式中:(P/A,r,n)一年金折现系数
  n一尚可使用年限
  (2)因投资(购置)成本超过基准日同类设备投资成本导致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额=鉴证标的超额投资成本
  注:若重置成本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功能性贬值只含超额营运成本;若重置成本采用复原重置成本,则功能性贬值为超额营运成本与超额投资成本代数和。
  11.1.5.3 经济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运营中的设备利用率下降,甚至闲置,并由此引起设备的运营收益减少。实际鉴证中,若有确实证据表明设备存在经济性贬值,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1)因生产能力降低造成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率=[1-( )X ]×100%
  x-功能价值指数,取值范围一般为0.6~0.7。
  ( 2)因收益减少造成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额=鉴证标的年收益损失额×(1-所得税率)×(P/A,r,n)
  n-尚可使用年限
  11.1.6对产生污染的设备进行价格鉴证,在考虑设备的一般经济性贬值的基础上,应注意受环境保护限制而造成的经济性贬值,环境保护法规管制和惩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制产生污染的设备使用期限;
  (2)产生污染的设备需交罚金后继续使用;
  (3)必须立刻停止纠正和治理污染,经改造后方可继续使用。
  具体进行鉴证时,首先要根据被鉴证设备所在的具体环境判断其是否受环境法规的限制和惩罚;其次,应从专业的角度确定造成污染的种类、程度或数量,以便测算处理污染物所需费用,不处理时所受惩罚,或根除污染所需成本等,最后把这些影响计入鉴证结果。
  11.1.7 通用及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可参考附录二、附录三。
  机动车辆价格鉴证
  11.2.1 汽车价格鉴证,应记录并核对汽车的厂牌、产地、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购车时间、首次登记日期、里程表显示数及其他需要记录的项目,查验汽车发动机、车架、车身等主要部件的现状及性能,调查汽车是否发生过较大的损伤、事故或其他导致车辆损坏的意外事件及其程度。
  11.2.2 汽车重置价格,应以当地市场相同型号汽车的中等价格确定;进口汽车,国内市场没有销售价格的,重置价可按到岸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合并计算确定。
  登记车辆一次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车牌费应计入汽车重置成本,其他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汽车重置成本;未销售或未登记车辆的重置成本为其销售价格。当选取的汽车参照物价格时间距鉴证基准日较长的情况,确定重置价应考虑期间的交通工具类价格变动指数。
  车辆购置附加税=购新车价×1/(1+17%)×10%
  注:17%为增值率,10%为购置附加税率。
  11.2.3 确定汽车综合成新率,应以汽车的类型、用途、使用状况为依据,结合汽车行驶时间、里程等,综合确定。
  11.2.4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汽车价值以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成新率进行鉴证。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鉴证。
  11.2.5 车辆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按报废车辆回收价格确定其价值。报废车辆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算。
  11.2.6 由报废车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拼装车),按报废车辆价值计算。
  11.2.7 经拆解的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按废旧金属价值计算。
  11.2.8 汽车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日计算,依法没收的走私汽车自出厂年份算起。
  11.2.9 汽车价格鉴证计算公式:
  鉴证值=价格鉴证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证基价×综合成新率
  11.2.10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价格鉴证,可参照汽车的价格鉴证方法。
  11.2.11 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具体标准见附录七:车辆强制报废标准。
  11.2.12 拖拉机的价格鉴证,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目前仍有生产或销售的,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拖拉机,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型车辆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拖拉机的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见附录八。
  非机动车价格鉴证
  11.3.1 非机动车价格鉴证可参照机动车价格鉴证进行。
  价格鉴证值=车辆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11.3.2 非机动车辆的经济使用年限可参考附录八。
  办公设备、家用电器设备价格鉴证
  11.4.1 对办公、家用电器设备进行价格鉴证,需查看、核对委托鉴证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的产地、厂牌、规格型号、附件、购买时间、使用环境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查验其性能、外观和使用保养情况。
  11.4.2 设备的价格取鉴证基准日当地市场同类设备的中等零售价格。
  11.4.3依据鉴证标的于基准日的状况(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等)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对于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很快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对其存在的功能性贬值进行认真分析、测算。
  11.4.4 计算机的价格鉴证,应详细登记其品牌及主要部件如CPU、内存、硬盘、显示器等的技术指标,以及系统软件和专用软件的配置情况。应区分其硬件、软件分别测算,专用软件的价值可参考无形资产价格鉴证的有关规定,对购机时预装的系统软件及随机软件一般不再单独计算价值。
  11.4.5 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目前仍有生产的,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物品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
  11.4.6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价格鉴证公式
  鉴证值=价格鉴证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证基价×成新率
  11.4.7 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的经济寿命年限可参考附录二: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土地使用权价格鉴证
  11.5.1确定价格鉴证对象及权利状况。
  确定土地的坐落、编号、面积、用途和环境等;明确使用权人及租赁人;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土地使用期限是否有纠纷。
  11.5.2确定价格鉴证目的。
  明确是对土地何种价格进行鉴证。
  11.5.3搜集有关资料和价格证的依据。
  (1)鉴证土块的有关资料,如地契、地籍资料、城市规划资料以及鉴证地块所处的地段等级等级资料、地块的批租文件资料等;
  (2)地产市场的买卖、租赁实例资料;
  (3)关于地价的有关政策规定,影响地价因素的资料;
  (4)地产市场供求情况。
  10.5.4现场查勘和测量。
  (1)鉴证地块的形状、坡度和面积;
  (2)地质、水文条件;
  (3)地上物和地下物的布设情况;
  (4)鉴证地块的经济、地理环境,包括:地块的临街深度,周围的市政设施条件和经济文化的繁华程度以及环境污染状况等。
  10.5.5选择成本法,分析测算地价。
  估算鉴证地块开发建设总成本;
  (2)估算开发建设完成后能实现的市场销售或租赁(包括转租)价值,市场经营总费用以及投资回收周期;
  (3)估算开发建设和经营投资盈利率;
  (4)采用成本法计算出地价:
  鉴证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润
  计算土地取得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费用,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等;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标准按各地规定。
  计算土地开发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和小区开发配套费。
  计算投资利息:在用成本法鉴证土地价格时,投资包括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两大部分。土地取得费在土地开发动工前即要全部付清,在开发完成销售后方能收回,计息期应为整个开发期和销售期。土地开发费在开发过程中逐步投入,销售后收回,若土地开发费的均匀投入,则计息期为开发期的一半。
  计算投资利润:利润计算基数可以是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也可以是开发后土地的地价。计算时,要注意所用利润率的内涵。
  11.5.6对土地使用权的鉴证,也可采用市价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计算地价的修正。
  为了确保土地价格的合理,需要对计算所得到的地价进行必要的修正。修正地价的主要依据有:
  1、土地价格变化的趋势预测资料;
  2、地产市场成交实例资料;
  3、鉴证地块的市场供求竞争状况;
  4、投资者心理状况的变化;
  5、其它有关资料。
  房屋、构筑物价格鉴证
  11.6.1委托人需提供的资料。
  (1)委托书;
  (2)提供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证或足以能够证明房屋、构筑物产权的赁证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证件;
  (3)对异产同幢房屋、构筑物的价格鉴证,委托人应提供明确的属于所有的产权价格鉴证部位以及公用部位产权划分情况的有效资料;
  (4)其它有关资料。
  11.6.2价格证前的准备。
  (1)资料准备:①产权资料;②房屋、构筑物建筑资料;③市场交易资料;④土地资料。
  (2)工作和时间准备:①测估工具;②指定工作计划,统一步骤,全面安排,按期完成。
  11.6.3现场查勘
  (1)核对鉴证房屋、构筑物的位置、结构和面积、地段、朝向和层次及层高;
  (2)查勘房屋、构筑物内外装修、设备、掌握建成年月及其使用维护情况;
  (3)勘测绘图及摄影。
  11.6.4房屋、构筑物的折旧。要结合土地使用期限来确定。
  11.6.5市场法。
  (1)使用条件:市场法适用于有充足房屋、构筑物交易实例的情况。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要有一定数量的正常交易实例,通常交易实例不少于3个;②选择的交易实例与鉴定标的具有很好的可比性;③交易时间与鉴定基准日尽可能接近,如有时间差异,应作相应调整;④交易应具有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性;⑤交易实例与鉴证标的在土地出让年限和使用需求方面应基本一致。
  (2)鉴证步骤:①搜集交易实例:交易双方情况及交易目的、交易实例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②选取可比实例:与价格鉴证标的类似,成交日期与价格鉴证基准日相近,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③建立价格可比基础:进行统一换算,使表述口径一致;④交易情况修正:测定各种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利用修正系数,修正求得可比实例的正常价格;⑤交易日期修正:将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修正到价格鉴证基准日的价格;⑥区域因素修正:将可比实例相对于外部环境差异所造成的价格差异排除;⑦个别因素修正:新旧程度、装修水平、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⑧综合计算:
  价格鉴证时建筑类价格指数
  鉴鉴证值=买卖实例单价×(1±房屋差异性调整率)× ×建筑面积
  买卖时建筑类价格指数
  式中:买卖实例单价的单位为元/建筑平方米。
  11.6.6 成本法:
  (1)确定重置价:①土地取得费用;②开发成本;③管理费用④投资利息⑤销售税费⑥开发利润。
  若委托方只要求鉴定房屋、构筑物的工程造价,则应按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预算定额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材料价差调整表进行计算。
  (2)确定房屋、构筑物成新率。
  房屋、构筑物尚可使用年限
  成新率= 房屋、构筑物已使用年限+房屋、构筑物尚可使用年限 ×100%
  (3)综合计算。
  鉴定值=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11.6.7 收益法:
  (1)收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
  (2)估算潜在毛收入;
  (3)估算有效毛利收入;
  (4)估算运营费用;
  (5)估算净收益;
  (6)选用适当的折现率;
  (7)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值。
  11.6.8房屋(构筑物)成新率评定以及经济寿命可分别参考附录九、十。
  无形资产价格鉴证
  11.7.1 无形资产进行价格鉴证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验证无形资产来源是否合法、产权是否明确、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鉴别无形资产的种类。主要确定无形资产的种类、具体名称、存在形式。
  (3)确定无形资产有效期限。
  11.7.2 无形资产价格判定的一般标准:
  (1)专利、专有技术价格判定的前提是其能否带来新增经济效益;
  (2)注册商标权价格判定的前提是其能否带来额外收益。商标的经济价值主要来源于企业所拥有的专利、秘诀和其他资产的组合效益。
  (3)商誉价格判定的前提是它能否带来超额收益;
  11.7.3 进行无形资产价格鉴证,应根据不同的鉴证目的和资产形态,搜集和确定以下部分或全部资料:
  (1)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无形资产的自创成本或外购成本;
  (3)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
  (4)无形资产的存续期、法定期限、收益年限、技术寿命等;
  (5)无形资产转让的可行性、转让内容与条件;
  (6)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7)技术性无形资产在所处领域所处的发展阶段、开发程度、领先程度以及替代技术的现状等;
  (8)行业盈利水平及风险;
  (9)类似的无形资产在市场上的需求、范围、活跃程度、变动情况及价格信息等;
  (10)其他相关信息。
  11.7.4 无形资产的价格鉴证可根据不同鉴证目的和资产情况,确定选用收益法、市价法或成本法。当对同一无形资产使用多种鉴证方法时,应当对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应调整,确定最终的鉴证价值。
  11.7.5 收益法。
  基本公式:
  鉴证值=Y+
  式中:Y -最低收费额;
  Rt-第t年分成基数(可以是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超额收益);
  K -无形资产分成率;
  t - 收益期限;
  T-所得税率。
  (1)最低收费额,由成本净值和机会成本(收益的减少及再开发费的增加)决定;
  (2)无形资产收益额的确定。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应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无形资产收益额一般可采用分成率法和要素贡献法。
  ①分成率法:
  无形资产收益额=销售(利润)收入× 销售(利润)分成率
  无形资产转让的利润分成率可选用以下方法:
  边际分析法:利润分成率=∑追加利润现值÷∑利润总额现值
  约当投资分成法:利润分成率=
  ②要素贡献法:
  当不可能或很难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时,可根据构成生产经营的要素(资金、技术、管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贡献,从正常利润中粗略估计出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资金、技术、管理三要素的贡献一般可参考以下数据:资金密集型行业,分别为50%、30%、20%;技术密集型行业,依次是40%、40%、20%;高科技行业,依次是30%、50%、20%。
  (3)无形资产折现率的确定。价格鉴证人员应根据该项无形资产的功能、投资条件、收益获得的可能性条件和形成概率等因素,科学测算其风险率,以进一步测算出其合适的折现率。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折现率高于有形资产的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与采用的收益额的口径保持一致。
  (4)无形资产收益期限(有效期)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法律或合同、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年限与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②法律未规定有效期,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③法律和企业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可根据设计年限、国内外惯例等,分析、预计受益年限。
  (5)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事项:
  ①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
  ③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11.7.6 成本法
  基本公式:鉴证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
  (1)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
  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外购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购买价和购置费两部分,可采用市价类比法和物价指数法进行测算。
  自创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研制该无形资产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费用,实际工作中,可采用:
  ①核算法:重置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资金成本+合理利润
  直接成本按研制时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耗量,以现行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测算。
  ②倍加系数法:重置成本= ×(1+L)
  式中:C-物化劳动消耗;
  V-活劳动消耗;
  β1-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倍加系数;
  β2-科研的平均风险系数;
  L-无形资产投资报酬率。
  (2) 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
  ①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②成新率应考虑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11.7.7 市场法
  运用市场法确定无形资产价值,应注意:
  (1)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即作为参照物的无形资产与鉴证的无形资产至少要满足形式相似、功能相似、载体相似及交易条件相似的要求;
  (2)收集的价格信息应满足相关、合理、可靠和有效的要求;
  (3)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鉴证无形资产及其参照物的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价格鉴证结论书
  12.1 价格鉴证结论书,是价格鉴证机构在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鉴证过程及结果的书面报告。根据鉴证对象和目的的不同,价格鉴证结论书可分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物品价格复核裁定结论书》及《价格认证结论书》。
  12.2.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1) 价格鉴定标的;
  (2) 价格鉴定目的;
  (3) 价格鉴定基准日;
  (4) 价格定义;
  (5) 价格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6) 价格鉴定方法;
  (7) 价格鉴定过程,写明主要步骤技术环节等;
  (8) 价格鉴定结论;
  (9) 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10) 价格鉴定特别事项说明
  (11) 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12) 价格认证中心全称、机构资质证书编号等;
  (13) 参与价格鉴定的人员名单,有签字权的鉴证人员签名或盖章;
  (14)附件。应包括技术报告、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的资质证明,价格鉴定标的物的权属证明,价格鉴定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有形物品还应有反映其位置、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等。
  12.2.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应充分描述说明价格鉴定标的于鉴证基准日的状况,包括价格鉴定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无法明确的事项应在限制条件中予以表述。
  12.2.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特别事项说明
  在这部分中应说明在鉴定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鉴定结论,但非鉴证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测算的有关事项,也应提示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定结论的影响,还应揭示鉴证人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示报告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2)价格鉴定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①写明委托人提供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②写明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响;
  ③写明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式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④其他假设和限制条件。
  (3) 声明:
  ① 说明委托方应为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 价格鉴定结论书中价格鉴证人员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③ 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价格鉴证人员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④ 价格鉴证人员与价格鉴定对象没有(或有已载明的)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或有已载明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⑤ 价格鉴证人员是依照《陕西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价格鉴定报告。
  ⑥ 价格鉴证人员已(或没有)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应列出对价格鉴定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的价格鉴证人员。
  ⑦ 没有人对价格鉴定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若有例外,应说明提供重要专业帮助者的姓名)。
  ⑧ 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12.2.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至少由两名有签字权的价格鉴证人员签字,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字的人员和加盖公章的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负责。
  12.2.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做到下列几点:
  (1) 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定所涉及的事实、应用的法规和依据、推理的过程和结论,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2) 公正性和客观性: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影响价格鉴定对象价格或价值的因素进行客观的介绍、分析和评论,作出的结论应有充分的依据;
  (3) 准确性:用语应力求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并描述其对价格鉴定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4) 概括性:应用简洁的文字对价格鉴定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对获得的大量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情本质特征的资料来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12.2.6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
  (1)对于有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在公开市场上能找到与鉴定标的物完全相同或相类似的参照物、鉴定过程和方法比较简单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可以使用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
  (2)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使用统一制式(附后)。
  12.3涉案物品价格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复核裁定标的;
  (2)复核裁定目的;
  (3)复核裁定基准日期;
  (4)价格定义;
  (5)复核裁定依据。
  ①法律法规
  ②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③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6)复核裁定方法;
  (7)复核裁定过程;
  (8)复核裁定结论;
  (9)复核裁定限定条件;
  (10)声明;
  (11)复核裁定人员;
  (12)复核裁定日期;
  (13)复核裁定机构全称(公章)。
  12.4价格认证结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认证委托单位的名称;
  (2)价格认证遵循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3)认证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和价格认证结论;
  (4)对价格认证结论的限定条件和声明;
  (5)价格认证结论的有效期;
  (6)价格认证时间和价格鉴证机构名称(公章)。

  价格鉴证档案管理
  13.2.1 价格鉴证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在鉴证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与鉴证业务相关、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包括委托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送达回证、工作底稿等。
  13.2.2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建立鉴证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安排专人负责价格鉴证档案的立卷与保管。
  13.2.3 鉴证工作结束后,鉴证人员必须把在鉴证工作全过程中形成或取得的一切文件资料,及时向档案保管人员登记移交,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档案一般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完成后一个月内归档。
  13.2.4 归档的各种鉴证材料,应编写档案索引,并按鉴证项目分别立卷归档,按一定顺序编号存放,以便于查阅。
  13.2.5 档案的保存。刑事案件的物品价格鉴证档案至少保存10年;一般案件的物品价格鉴证档案至少保存5年;非涉案价格认证档案至少保存2年;其他材料及未正式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档案至少保存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6 档案的查阅。价格鉴证档案是价格鉴证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证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证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证结论和检查鉴证工作之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了解鉴证情况,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进行查阅。查阅档案时,涉及有关当事方机密时,查阅人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13.2.7 档案的销毁。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鉴证档案,价格鉴证机构应编造清册,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后销毁。
  13.2.8 价格鉴证机构的鉴证档案管理应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价格鉴证职业道德
  14.1 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作任何虚伪的价格鉴证,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
  14.2 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应保持价格鉴证的独立性,必须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价格鉴证业务。
  14.3 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若感到自己的专业能力所限而难以对委托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时,不应接受该项价格鉴证委托。
  14.4 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漏给他人。
  14.5 价格鉴证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鉴证收费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鉴证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的费用,也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
  14.6 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将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不得以价格鉴证者身份在非自己价格鉴证的价格鉴证报告上签名、盖章。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3.规范附录中的有关数据,属国家规定的采用“标准”或“强制报废”字样,其他不属国家规定标准、仅供价格鉴证人员参考使用的均表示为“参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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