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9 生效日期: 2000-12-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近接部分分局来电,对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93号)中有关“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中所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其审批权限含义是指主管税务分局还是市税务局,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待……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规定,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须报市税务局审批。为此,从2000年12月1日起,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事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对本通知下达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已批准的免税项目,不再补报市局审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