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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5 生效日期: 2003-11-0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9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必要充分利用国家机关相关信息,建设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了启动该系统建设工作,同时促使我省有关国家机关规范归集、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息公开与共享,提出如下方案: 
  一、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行为记录。省级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审查,并在政府专门网站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国家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构建的硬件平台为支撑,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并整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构成。 
  (三)首批参与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省级国家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环保局、贵阳海关、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首先在上述15个国家机关试运行,并根据试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互联范围。 
  (四)登记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信用信息均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 
  企业信用信息由以下五部分信息组成,并按类别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身份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在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申报行政审批事项及年检的基本情况,以及各行政机关掌握的应对社会公布的各类企业登记、资格认证信息,包括登记、许可、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1.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3.资质等级; 
  4.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二)守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违法违章记录,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奖励、表彰以及涉及企业良好记录的其他信息。下列信息记入守信信息系统: 
  1.在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中未有违法行为记录的; 
  2.经工商机关年度检验被确定为A级企业的;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表彰的情况; 
  4.拥有“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 
  5.被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6.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7.国家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记录。 
  (三)警示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或有一般性商业失信行为,需要予以提示的信息。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1.经工商机关年度检验被确定为B级企业或未通过年检的; 
  2.被税务机关评定为B级纳税信用等级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被税务机关限期改正的; 
  3.营业执照、许可证在年度检验中未通过的; 
  4.专项行政许可未通过国家规定检验、检查,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5.国家机关认为应当进入警示信息系统的其他信息。 
  (四)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有严重商业失信行为,需要加强监督或限制其行为的信息。下列信息记入失信信息系统: 
  1.因违法行为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商业失信行为; 
  3.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应当进入失信信息系统的信息;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以下信息: 
  (1)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3)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未逾3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3年的; 
  (6)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五)严重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以及因重大的商业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民事制裁的信息。下列信息记入严重失信信息系统: 
  1.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查或被定为资质不合格的; 
  2.因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3.被有关国家机关认定有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 
  4.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的设定 
  (一)身份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时为止; 
  (二)守信信息,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的记录期限,其他守信信息的有效期限; 
  (三)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警示行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企业改正之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 
  (一)企业信用信息来源: 
  1.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基本信息; 
  2.组织评选表彰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证书的信息; 
  3.工商行政管理、法院、仲裁机构等机关分别负责提供企业履行合同的相关情况; 
  4.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 
  5.税务机关负责提供企业纳税信息; 
  6.作出处罚的机关负责提供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制裁的信息; 
  7.其他企业信用信息由相关机关负责提供。 
  (二)国家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交信息的国家机关名称; 
  2.企业的基本情况; 
  3.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4.国家机关的结论意见或决定; 
  5.作出结论意见或决定的国家机关名称; 
  6.需要限制的行为及期限。 
  (三)除上述规定外,提交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信息,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1.本单位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2.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 
  (一)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前,国家机关必须进行企业信用征信。企业信用征信是对企业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失信记录及违法行为等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客观、公正、及时、有效。 
  (二)国家机关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布和披露。 
  六、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 
  (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 
  (二)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系统的建设工作。具体负责以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为基础,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负责进行信息的设定、归集、发布和管理;负责承担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 
  (三)有关国家机关负责确定与本机关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负责制定提交、维护、管理、利用相关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负责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保证企业信用征信资料的科学、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授权,对所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暂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进行数据追加或更新。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安全方式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发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企业身份信息。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国家机关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国家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错误信息,应及时变更或解除。 
  七、按信用类别分别对企业采取鼓励或限制措施 
  (一)对于无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以下鼓励: 
  1.放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2.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二)对纳入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系统记录的企业,有关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抽查。 
  2.不得被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3.不得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称号。 
  4.在政府采购时,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资格。 
  5.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限制。 
  八、实施步骤 
  本着大胆创新、积极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3年12月底前,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步骤,首批参与建设的国家机关确定需要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由省工商局收集汇总,并制定具体工作规程,完成系统构建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上半年开始试运行。 
  第三阶段:根据试运行情况,逐步对系统进行补充完善,并在适当的时候转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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