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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0]340号、沪财综[2000]76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办理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沪农委(2000)133号)收悉。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发放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时,收取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费(含工本费)。
  二、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80元/证。
  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费主要用于集体资产产权证的登记、发放、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收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请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册登记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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