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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牧的命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 2003-03-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巩固退耕还林(草)成果,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封山禁牧。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封山禁牧的区域是,榆林市、延安市、铜川市、咸阳市各县、区的全部行政区域;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各县、区的渭河以北地区;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各县、区的林业用地(包括退耕还林还草地);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各县、区渭河以南地区的林业用地。从2003年4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主要指羊),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非法砍伐林木、侵占林地,严禁毁林采种、非法采脂、剥皮、挖根和乱挖野生苗木,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严禁非法采石、采矿和取土,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
  三、封山禁牧后,各地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退耕还林(草)步伐,提高退耕还林(草)质量。要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依托资源,面向市场,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要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解决好群众长远生计创造基础条件。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开发再生能源,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要推行人工种革、秸秆利用、舍饲养畜,改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畜牧业。对生产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居住分散、边远的人口,要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坚持有土安置的原则,有计划地实行移民搬迁,确保退耕还林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四、各级政府要把封山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认识,自觉实行封山禁牧。要界定区域,设立标志,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坚持造林与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履行职责,依法加大管护工作力度。对因监管不力使封山禁牧工作流于形式的,要追究林业行政部门的责任。各级农畜行政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全力推行舍饲养畜。各级水利行政等有关部门都要立足本职,搞好服务,促进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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