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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关于对娱乐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治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1 生效日期: 2000-07-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本市娱乐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等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持依法从严管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娱乐服务、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等开展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娱乐服务、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娱乐、沐浴按摩、录像放映、宾馆饭店、美容美发(含按摩项目)、茶座、酒吧、电脑网吧、棋牌室、电子游戏等经营场所。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不再审核审批新的歌舞娱乐、沐浴按摩、录像放映、电子游戏、美容美发(含按摩项目)等经营场所,停止审批增添或者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现有的上述场所需重新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发新的证照。对申请开办其他娱乐服务场所的,应按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三、凡无证无照或者证照不全、目前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服务、电子游戏场所,从即日起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器材设备,并将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四、凡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电子游戏、电脑网吧等场所,必须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娱乐服务、电子游戏场所,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歌舞娱乐、沐浴按摩场所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电子游戏、电脑网吧、录像放映、美容美发场所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电子游戏、电脑网吧场所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

  六、娱乐服务、电子游戏等场所的硬件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治安负责人和聘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法定条件。

  七、娱乐服务、电子游戏等场所禁止以各种名义或者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从事组织、强迫、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淫秽色情表演、赌博和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娱乐服务、电子游戏等场所使用的名称、字号、招牌必须与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字号、招牌相一致,不得出现不文明和庸俗低级的字样。所使用的商品、设施和广告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以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等内容。

  九、各经营单位要根据本《通告》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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